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可以強拆嗎,一、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
一、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可以強拆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在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妨害土地征收的,政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強拆房屋。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代征地相關問題
1、各個建設項目的代征地比例不一,代征地的費用差別較大,代征地的規劃用途不同,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也不一樣。如果對代征地問題不做區別地對待,對建設單位顯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中國已成功地加入世貿組織,各項政策規定也逐步與國際接軌,如果仍單純地依據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慣例指導.管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建設項目,勢必會減弱準備前來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的信心,不利于北京市經濟發展和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
2、從純粹的市場角度講,如果項目在規劃用途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轉讓,那么這表明代征地作為項目取得的一個條件,開發企業在決定接受該項目時,就已經接受了該代征地;另外,項目在前期策劃或可研階段征求規劃意見時,代征地已經明確,開發企業決定繼續開發該項目,說明項目有規劃代征地,開發企業也能夠接受。換句話說,開發企業看好該項目的未來開發收益,它能夠承受代征地費用作為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時這一額外的費用。
3、在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和舊城改造任務不斷加大的情況下,政府也面臨比較尷尬的局面,一方面建設項目好,容易吸引投資商;另一方面,代征地費用負擔過重會加大開發企業的壓力,阻礙或影響開發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影響舊城改造的進程。有人認為政府在代征地所需要的費用一分不拿,而在建設項目用地上的土地收益一分沒少。在土地資源稀缺,市場供小于求的情況下,這樣做對土地市場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在房地產開發資金緊缺,土地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這樣做不僅不會引導和調節市場,反而會導致土地市場的混亂無序,不利于政府的宏觀管理和市場調節。總之,代征地費用的分攤或承擔,受到了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
4、從地價款定義可看出,政府從建設項目中收取的毛地價(土地出讓金)僅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費和土地出讓金,不包括代征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費和土地出讓金。而代征地取得費用指的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原用地單位的費用,是對原用地單位的一種補償,并不是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國家)的費用。理論上二者存在如下一種等式關系:
建設項目用地熟地價=政府收取的建設用地地價款+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費用+代征地征地拆遷費用。
如果把代征地作為取得新建設項目的一個條件,從成本取得角度和政府立場出發,代征地費用僅是使得該項目的土地取得費用增加。從市場角度和新項目建設單位立場出發,在該地區熟地價水平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該項費用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政府應收繳的地價款減少。
這里面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原用地者.政府.開發企業。這里的原用地者指的是廣義上的原用地者,包括建設項目上的原用地者,和代征地上的原用地者。給建設項目上的原用地者的征地.拆遷和給政府的費用由開發企業來承擔;代征地上政府收益免交,給原用地者的征地.拆遷費用由政府和開發企業共同負擔。
該內容由 麻偵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代征地相關問題
1、各個建設項目的代征地比例不一,代征地的費用差別較大,代征地的規劃用途不同,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也不一樣。如果對代征地問題不做區別地對待,對建設單位顯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中國已成功地加入世貿組織,各項政策規定也逐步與國際接軌,如果仍單純地依據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慣例指導.管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建設項目,勢必會減弱準備前來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的信心,不利于北京市經濟發展和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
2、從純粹的市場角度講,如果項目在規劃用途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轉讓,那么這表明代征地作為項目取得的一個條件,開發企業在決定接受該項目時,就已經接受了該代征地;另外,項目在前期策劃或可研階段征求規劃意見時,代征地已經明確,開發企業決定繼續開發該項目,說明項目有規劃代征地,開發企業也能夠接受。換句話說,開發企業看好該項目的未來開發收益,它能夠承受代征地費用作為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時這一額外的費用。
3、在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和舊城改造任務不斷加大的情況下,政府也面臨比較尷尬的局面,一方面建設項目好,容易吸引投資商;另一方面,代征地費用負擔過重會加大開發企業的壓力,阻礙或影響開發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影響舊城改造的進程。有人認為政府在代征地所需要的費用一分不拿,而在建設項目用地上的土地收益一分沒少。在土地資源稀缺,市場供小于求的情況下,這樣做對土地市場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在房地產開發資金緊缺,土地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這樣做不僅不會引導和調節市場,反而會導致土地市場的混亂無序,不利于政府的宏觀管理和市場調節。總之,代征地費用的分攤或承擔,受到了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
4、從地價款定義可看出,政府從建設項目中收取的毛地價(土地出讓金)僅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費和土地出讓金,不包括代征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費和土地出讓金。而代征地取得費用指的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原用地單位的費用,是對原用地單位的一種補償,并不是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國家)的費用。理論上二者存在如下一種等式關系:
建設項目用地熟地價=政府收取的建設用地地價款+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費用+代征地征地拆遷費用。
如果把代征地作為取得新建設項目的一個條件,從成本取得角度和政府立場出發,代征地費用僅是使得該項目的土地取得費用增加。從市場角度和新項目建設單位立場出發,在該地區熟地價水平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該項費用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政府應收繳的地價款減少。
這里面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原用地者.政府.開發企業。這里的原用地者指的是廣義上的原用地者,包括建設項目上的原用地者,和代征地上的原用地者。給建設項目上的原用地者的征地.拆遷和給政府的費用由開發企業來承擔;代征地上政府收益免交,給原用地者的征地.拆遷費用由政府和開發企業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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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可以強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