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下達行政裁決書是不可以直接進行強拆的,只有被裁決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離的,行政機關才可進行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
下達行政裁決書是不可以直接進行強拆的,只有被裁決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離的,行政機關才可進行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房屋被征收可以獲得哪些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征收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裁定書可以強制執行。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是否可以復議
可以。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裁決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是可以申請復議的。
行政裁決案件是否可以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事項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裁決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可以強制執行。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不服行政裁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該內容由 顧超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行政裁定書下來后一般會給一定的期限,讓物體所有人來自行拆除,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沒有自行拆遷,相關機關會根據裁定書情況,實施強制拆除建筑物。
司法強拆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要獲得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強拆行為就一定合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內容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到執行裁定書如何辦
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裁定書首先要送達雙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舉措。”也就是說,法院依法應該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可以在規章的期限內依法提出異議,這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
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章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行政裁定書的執行有效期
一年。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期限為一年,如果申請人是行政機關的話,那么一般申請日就是為六個月;而對于超過了期限如果想要在申請的話,那么法院將不會再受理,但對于特別的情況除外。
一、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章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規章可知,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內直接實施強制拆除的,屬于違法強拆。
可以。行政裁定書下來了是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裁定書就代表著最終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裁定結果,當事人需要嚴格執行積極配合,如果發生拒不執行的,有關部門有權利進行強制拆除。
行政裁定強制拆除的相關法律內容拓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如果政府要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準予后方可強拆,這個程序也就是如今經常講到的“司法強拆”。
之前,萬典律所的馮凱律師在“政府有權強拆房屋嗎?”視頻中講到,只有兩種情況政府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一)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
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地方政府是有權利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強制執行。
2、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內申請了行政復議,六個月內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話,如果一審、二審都是敗訴沒有撤銷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說沒有確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違法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政府因正常規劃需要占地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對于所占地上的建筑物進行拆除,將會按照標準給建筑物權人全額的補償,但是如果行政裁定書已下達,當事人不配合有關部門也是可以強制拆除的,當事人無權干涉。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房屋
●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他人
●行政裁決可否強制執行
●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當事人是否依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有沒有強制性
●行政裁決可以申請訴訟嗎
●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他人
●行政裁決書 被送達合法嗎?
●行政裁決可以強制執行嗎
●遭遇非法拆遷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拆遷糾紛裁決書要寫明什么內容: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時間:2020年9月14日9:30 辦案事由:撤銷《拆遷安置糾紛裁決書》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下達行政裁決書是否可以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