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對于政府對違章建筑暴力拆遷的時候,都是違法的行為。那么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對于政府對違章建筑暴力拆遷的時候,都是違法的行為。那么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ㄈ┍O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在掌握相關證據后,被拆遷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相關政府機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一定保持沉著冷靜,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依法請求賠償。
暴力強拆的行為毋庸置疑是違法的,根據情節輕重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現實中遇到強拆情況,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搜集相關證據。
暴力拆遷以及強制拆遷都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那要是遭遇了暴力拆遷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在暴力強拆過程中給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體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收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享有拆遷權的只有法院,那么凡是其他主體實行的拆遷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輕者違法,重者犯罪。
暴力在執法與抗法之間循環,似乎陷入了一種怪圈。時至今日,社會各界依然在積極尋找應對之策,然而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責任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暴力部分執法責任人規避了責任承擔,而沒有起到有效規范執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卻由于立法、程序上的缺位而導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筆者認為,關鍵問題在于目前國內對于暴力執法缺乏一個完整系統的認識,對于暴力執法的法律性質也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這些問題弄清楚了,才能從根本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督與控制。
行政公務人員是行政權的行使者,是法律的執行者,其行政行為應嚴格依法做出。一旦違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質上更加嚴重。一是破壞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會規范,二是損壞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褻瀆了法律權威,四是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國內部分學者傾向于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比如有學者認為,暴力執法首先體現在“對執法對象的人格侵犯、暴力侵害和財產侵害方面”,認為這是暴力執法構成違法的顯著特征。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僅在形式上體現為行政違法,而且從維護正義的角度,也應把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理由有兩點:一是形式上違法。在我國,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從形式上來看,暴力執法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它的動機在于追求不當的行政利益,違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識及社會公認的公平原則,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認為是顯失公正。二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曾說:“公理只有在雙方相等時才談得上,強者做他們能做的事情,弱者受他們必須受的苦難?!睆囊欢ㄒ饬x上說,當行政權過于強大時,它往往難以受到有效控制,處于弱勢端的多數群體權利難以實現。行政主體由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權,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方面負有很大的責任。
然而,也有部分學者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比如,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現象事實上是一種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行政行為不合理的根源”。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是違法行為,而應當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濫用。一方面,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根據法定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并在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只是由于具體的行政執法人員裁量權使用不當,而需要對該行為進行審查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還在合法范圍之內,不當審查也只能針對行政行為中出現的瑕疵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務人員是自然人,他們的智力水平、個人品德、理解能力、專業知識程度、辦事靈活性等俱不相同,執行權力時產生的后果也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要求行政公務人員運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識指導行政行為過程,通過自己有意識的行為來貫徹、執行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在這種個性因素的影響下,產生多大的副作用是不可預知的。
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則會出現行政違法的主體概念混亂的情形。行政違法包括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既包括了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包括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從專門研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角度考慮,如果單純用行政違法的概念、理論來研究暴力執法,與法理學上的行政違法理論存在邏輯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理論體系上的混亂。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的話,則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暴力執法審查的問題,暴力執法的存在說明權力濫用的趨勢堪憂,所以必然要對暴力執法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但是目前來講,在國內還缺乏可實際操作的空間;另外一個問題是不利于執法行為的規范,由于行政不當不會產生違法責任,大多數時候只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話既起不到有效的規范作用,也就無法在真正意義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考察暴力執法的性質,可以結合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理論來作綜合界定。筆者認為將其界定為違法行政較為恰當。違法行政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既可以解決行政違法主體概念混亂的問題,也有利于對暴力執法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對受到損害的行政相對人給予適當的補救,處罰行政執法不文明責任人,并恢復行政執法中由于不文明過錯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目前有關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明顯不夠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規只有關于行政主體的責任規定而缺少關于行政公務人員個人因職務執法中的違法而應承擔的責任;或者只有抽象、籠統、概括性的責任規定,卻無具體化的責任形式予以落實等等。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論上和立法上予以解決,以使違法行政責任追究的內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對政府行政執法責任人的懲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責任者的標準,在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上,除了現行的降級降職、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通報批評等之外,還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損人道歉、承擔部分損失等方式。對那些不能適應執法工作,甚至嚴重不負責任,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很差的執法者個人要嚴肅及時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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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遷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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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8月21日10:00 辦案事由:行政違法行為
●時間:2020年8月21日10:00 辦案事由:行政違法行為
●時間:2020年7月8日11:00 辦案事由:(網絡開庭)要求撤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及行政復議
●時間:2020年5月13日9:00 辦案事由:撤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及行政復議決定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暴力拆遷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