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社長造成農民損失的責任歸屬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情境和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如果是社長的過失或錯誤決策導致農民損失,社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
社長造成農民損失的責任歸屬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情境和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如果是社長的過失或錯誤決策導致農民損失,社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損失是由于合作社的運營問題導致的,那么責任可能會由合作社及其成員共同承擔,但具體責任會依據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來界定。
二、民法典中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相關規定,如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雖然這一條主要是針對工程發包人,但其中的原則也可類比應用于社長造成農民損失的情況,即責任人(在此情境下可能為社長)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綜上所述,社長造成農民損失的責任歸屬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是社長的個人過失或錯誤決策導致的損失,社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損失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有關,那么合作社及其成員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具體法律實踐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加人合作社的條件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對于自然人而言,須為具有民事行為能辦的公民。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員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須為中國公民,這是對自然人成員國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定條件,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農村和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即在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條件下,保證自然人成員許可資格的廣泛性和適用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對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對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言,則要求其必須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首先肯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可以以組織成員的身份加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針對法人及有關非法人組織成員又強調了經營業務的相關性。允許多種形式的組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如龍頭企業、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協會等單位可以以組織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除了必須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成員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滿足成員的“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能夠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有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的成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從而維護成員自身的權益。2.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行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只有在承認并遵守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承認并遵守章程是指對章程全部內容的承認,遵守章程所有記載事項的規定,履行由此產生的義務,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在對章程記載的任何事項提出異議或者保留的情況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3.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就成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明確章程應當將成員人社的程序作為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就成員人社手續作出規定。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總體構成也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總之滿足以上條件加入合作社的成員應該享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是本農村的任何待遇。
一、農民的財產受到損失該找哪個部門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所以,村民的做法是錯誤的。維護合法權益,要依法辦事,像這些村民這樣,有可能干出違法的事來。村民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村委會和李四的合同。
法律條文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農民工在工地跌倒應該找哪個部門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等待遇。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h3>四、做農民合作社負責人享有本農村的任何待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加人合作社的條件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對于自然人而言,須為具有民事行為能辦的公民。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員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須為中國公民,這是對自然人成員國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定條件,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農村和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即在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條件下,保證自然人成員許可資格的廣泛性和適用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對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對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言,則要求其必須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首先肯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可以以組織成員的身份加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針對法人及有關非法人組織成員又強調了經營業務的相關性。允許多種形式的組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如龍頭企業、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協會等單位可以以組織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除了必須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成員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滿足成員的“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能夠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有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的成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從而維護成員自身的權益。2.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行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只有在承認并遵守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承認并遵守章程是指對章程全部內容的承認,遵守章程所有記載事項的規定,履行由此產生的義務,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在對章程記載的任何事項提出異議或者保留的情況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3.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就成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明確章程應當將成員人社的程序作為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就成員人社手續作出規定。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總體構成也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總之滿足以上條件加入合作社的成員應該享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是本農村的任何待遇。
●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賠償
●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處理
●社長和社員起矛盾怎么辦
●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任
●農村社長有什么權利
●社長的指責
●農村的社長是什么意思
●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處理
●農民社長發言詞
●社長的責任與義務
●司法部《法律與生活》雜志社社長、總編輯李秀平女士到訪圣運律所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社長造成農民損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