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法律主觀:對于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詢小編,今天 小編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
對于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詢小編,今天 小編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 仲裁 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 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 土地確權 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十三條在審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經當事人同意進行協調的期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理,并恢復計算審理期限。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名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補償費 用分配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h3>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的若干法律分析: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名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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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