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本文講的是土地糾紛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財產保全]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本文講的是土地糾紛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
[財產保全]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組成]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選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組庭通知]
第三十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更換]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依照原仲裁員產生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指定。
第三節開庭與裁決
[審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確有必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開庭地點]
第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為方便群眾,可以就近進行。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仲裁,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市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當事人申請土地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解決途徑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途徑如下: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內才可以繼承。承包期限屆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承包經營權與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
h3>四、農村土地糾紛仲裁去哪里解決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仲裁,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市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當事人申請土地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案例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調解法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規則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 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
●勞動仲裁和法院哪個更公正,勞動仲裁法官是公正的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