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為四要件,締約過失四要件: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3、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
締約過失四要件: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3、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有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包括返還財物、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分為二大類,一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是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如下: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包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壩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并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原告張某進場后準備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該工程已向他人轉包為由予以拒絕,為此,給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設備費和人工費損失67855元。綜上事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70000元,前期墊資費用67855元,共計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時,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返還保證金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原告張某承擔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擔2319元。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適用合同編相關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并承擔損失賠償的彌補性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轉包資格,為訂立合同,向原告張某提供不真實信息,損害了原告張某在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原告張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構成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有以下這些: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4、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案例】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該村委會主任同康某簽訂《林木承包合同》,約定村委會將該村內屬于該村的樹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護管理,待成樹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會換屆,村委會以該合同當時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嚴重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侵害了集體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林木承包合同》無效。【判決】2014年6月,通州區法院認定該村委會對集體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未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形成決議,符合法律對合同無效的規定,故判決雙方簽訂的《林木承包合同》無效。判決后康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康某稱村委會存在締約過失,可另行主張權利。2015年,康某以該村委會為被告訴至法院,以該村委在與其簽訂合同時存在締約過失,應對其損失程度賠償責任為由,要求該村委會賠償其各項損失4萬余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有四要件: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且必須存在主觀過錯,同時該行為與對方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該內容由 劉金非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該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h3>四、締約過失四要件是什么締約過失有四要件: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且必須存在主觀過錯,同時該行為與對方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該內容由 劉金非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締約過失的要件
●締約過失構成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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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締約過失為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