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界分不清該怎么辦,宅基地界限不清產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宅基地的地界沒有具體的距離規定。相鄰各方對于宅基地的地界發生爭議時,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
宅基地界限不清產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宅基地的地界沒有具體的距離規定。相鄰各方對于宅基地的地界發生爭議時,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或土地證上所載的面積與實際丈量的面積不符的,應當首先查明在四至上的院墻、墻樁、界石、樹木等歷史遺留下來的標記,以此作為確定宅基地的根據。無法查實的,應參照歷史形成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合理地確定界線。近年來,每逢農村春耕秋收季節的到來,也面臨著各類因土地問題而引發矛盾糾紛的高發,在這些所產生的土地矛盾糾紛中,因相鄰地界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又占到相當大的比例,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及時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土地地界糾紛,能為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更好地地維護社會穩定。
在目前農村的農業土地糾紛中,大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鄉村干部不依法辦事而引發的土地糾紛;二是個別村民過去棄地,而今回村要地引發的糾紛;三是因外嫁與嫁入婦女的承包地問題引發糾紛;四是地界不清,相互搶占引發糾紛;五是土地權屬不清產生的糾紛。而這些土地糾紛中以地界不清引發的糾紛占到絕對多數,且每年都大量發生,所以控制和化解地界糾紛是抑制農村矛盾糾紛增長的一項重要工作。
通過對近幾年處理過的因地界不清而產生的土地糾紛進行分析,究其主要原因為以下四種情況:一是國家利民、促民的優惠政策不斷出臺,扶持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農民種糧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對自己所經營土地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所以就引發了農民對土地的“寸土必爭”,以前不太在意的地界之爭也成了引發矛盾糾紛的導火索。二是部分農村的土地臺帳不完善,對分配土地時的記載不夠細致,特別是隨著土地承包多年后,出現了土地臺帳有丟失或漏登、錯登的現象發生,造成當產生土地糾紛時無據可查,增加了處理此類矛盾糾紛的難度。三是歷史遺留問題造成部分地界糾紛產生,如當時在發包土地時,個別時任村干部存在偏親向友情況,不按照分配標準嚴格把關,用集體土地送人情,輕者在丈量土地時多分出部分土地,重者直接找個理由將整塊地送人,而且這部分多出的土地都不會在土地臺帳上有所登記。
宅基地糾紛確權可以通過什么方式
1、由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也就是現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領取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這個是一家的一個宅基地只能填寫一份,這就意味著,如果有兩個以上宅基地的農民只能確權一處宅基地。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還要當地村委會或者鎮政府出具土地來源的證明,比如宅基地的審批手續,房屋的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3、當地的國土部門根據農民的申請,對農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圍、界線、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村里最近常見的測量隊,他們主要負責對農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4、測量過程中,還要組織這塊地的相鄰地塊的農民一起去現場指認各自界限,并且在雙方都認可的界限、界址點共同簽名蓋章。
5、測量完畢,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界限清楚沒有爭議的進行公告。并寫明如誰對這塊宅基地有異議的要在多久提出。
6、經過公告,而且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滿后,由當地縣政府簽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至此,農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權證,這塊宅基地才能算是農民所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對土地有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后再確權登記頒證。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你好,農村土地劃分不清,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采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現在農村農田的土地劃分
法律分析:通過耕地質量的等級調查與評定工作,全國耕地被評為15個質量等別,1等耕地質量最好,15等最差。全國耕地基本上是按照1-4等、5-8等、9-12等、-15等劃分為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你好,農村土地,土地合同證上的土地位置不見了,然后換到另一個位置,怎么辦?
解決土地置換合同糾紛的方式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你好,有點農村土地問題
農村土地糾紛找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意義是可以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社會影響。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你好。你好,農村土地確權多了需要交錢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文件得知,有關土地確權的工作,需要把地方財政納入預算,依據省、市、縣財政部門進行補助。而且,農村土地確權的勘測費、證書工本費和材料費等,均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所以,農村土地確權,咱們農民是不需要交一分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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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地界分不清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