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條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界首市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農委和阜陽市農委、農經站備案。第三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界首市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農委和阜陽市農委、農經站備案。
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培訓、管理仲裁員;
(三)受理仲裁申請;
(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審查仲裁申請;
(二)監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編制仲裁員名冊;
(四)組織仲裁員培訓;
(五)管理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經費;
(七)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界首市農經站。
第五條本仲裁委員會由界首市人民政府及農業、信訪、財政等政府部門代表、婦聯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成員人數為15人。
本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十二人。
第六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期為五年。
仲裁委員會換屆,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兩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任期內因故更換的,原則上由該成員單位的接任人自然接替,或由仲裁委員會組織重新確定人選。主任、副主任更換的,由本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第八條本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于一次全體會議。根據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九條全體會議主要負責議決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員會的章程、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
(二)選舉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五)審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是具體的政府部門,是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仲裁的部門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一、無論是征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
1、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2、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
3、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二、土地轉讓不經過集體可以嗎
土地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一種為,并與發包方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必須經過村集體同意并備案。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三、關于健全征地程序
1、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組織聽證。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的情況說明。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聽證的,要報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簽收的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舉行聽證的,要報聽證筆錄及地方政府針對農民在聽證中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2、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鄉(鎮)、村(組、社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進行公告的不得實施征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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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