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利用中的侵權責任糾紛怎么起訴,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一、侵權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侵權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原告起訴被告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解決原則如下: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
2、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3、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
2、審查并受理;
3、確定案件承辦人;
4、調查取證;
5、調解;
6、送達處理決定書。
一、民法典中農村土地侵權糾紛如何外理
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的一般方法有: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也就是土地確權糾紛才是行政復議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權不需要行政前置。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承包戶)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二、土地糾紛找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產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2、如因土地征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見并由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另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異議糾紛,可由縣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級政府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對土地使用發生爭議的能起訴,但必須是不服人民政府的相關處理。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房產拆遷糾紛如何解決
解決房產拆遷糾紛的辦法是當事人之間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政府依法進行處理;但如果對行政處理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置換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土地置換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三、哪些房地產糾紛須先行裁決,當事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糾紛,須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對此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入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仍不服此裁決,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此處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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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開發利用中的侵權責任糾紛怎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