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化時代,法院判決維護銀發勞動者權益,企業需給予適老關懷,數字化時代,法院判決維護銀發勞動者權益,企業需給予適老關懷
國有企業改制常常牽涉國資管理部門的審批、企業資產的評估等程序問題,特別在國有企業的整體出售時更是如此。在企業改制的實踐中,常發生審批程序不完善甚至完全缺失的情形,一旦當事人發生糾紛,程序方面的瑕疵便成為當事人爭議合同效力的事實因素。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審批程序瑕疵對于合同效力的影響,是正確處理相關案件的基本前提。
第一個案例的解讀——審批程序瑕疵之補救
[案例1]1995年4月,青海振業公司與海南正泰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青海振業公司將所屬全資分公司上海振業房地產公司產權(所有權和經營權)一次性轉讓給海南正泰公司,轉讓費共計800萬元其后1995年至1997年間,海南正泰公司分10次支付給青海振業公司人民幣68O萬元、美元5萬元、1995年8月25日,上海振業房地產公司出具《資料交接清單》、《財務交接清單》,將清單所列明細交于海南正泰公司2002年1月,海南正泰公司以青海振業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由青海振業公司退還轉讓金本息約1100萬元并賠償損失、青海振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海南正泰公司繼續全面履行合同,支付拖欠轉讓費82.3425萬元,井支付違約全,賠償逾期付款利息
青海振業公司開辦時的登記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上海振業房地產公司由青海振業公司開辦,登記性質也為全民所有制企業。
據調查,海南正泰公司受讓上海振業房地產公司之后經營狀況不佳,后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海南正泰公司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旨在從根本上推翻交易,要求對方將其已經支付的合同款項返還。其起訴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青海振業公司出售國有資產沒有履行法定的審批和評估程序。
[一審法院的判決]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海南正泰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產權轉讓時,違反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既未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也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因此,雙方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及附件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已流轉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青海振業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曾分別致函原審法院稱,青海振業公司是非國有法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產權歸其投資主體,其對外轉讓上海振業公司的產權,由其自行決定,毋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曾出具證明稱,青海振業公司是非國有法人出資設立的公司,當時登記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有關法規不健全、登記制度不完善所致。
2006年通過的新,規定了一套程序保障和實體保障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職工權益保障機制。這一機制是立法機關和參與者集體智慧的結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訴求。這個機制值得我們認真解讀。一、程序保障機制 1.職工安置預案 從破產程序由誰啟動的角度,可以把企業破產區分為自愿破產和強制破產。新破產法規定,除債權人申請啟動的強制破產外,債務人提出申請自愿啟動的破產程序,必須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預案。這是立法機關在總結各地政府和法院處理企業破產好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需要作出的重要規定。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需要一并提交職工安置預案的做法,開始僅限于國有企業,特別是列入國家計劃破產的國有企業,后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擴大到所有債務人。但是,職工安置預案的內容與制定、落實,因企業性質不同仍然存在區別。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等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導的企業,職工安置預案的內容主要是職工安置渠道和安置費用來源,以及職工再就業安排;需要安置的職工范圍廣泛,既包括在職職工,也包括離退休職工、因公傷殘、致病職工、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等,安置渠道包括一次性安置和再就業安置等多種形式。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原則上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例如,工業企業由經委負責、商業企業由商委負責等。列入國家計劃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則要求政府設立的企業兼并破產協調領導小組全權負責,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必須由政府一名負責人擔任。因此,本質上看,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導的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由政府制定,政府負責落實,政府承擔著沉重的工作壓力。在這項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是落實職工安置費用,確保職工工資、各項社會保險、安置費有著落,并通過整體出售(即將企業資產和職工一并轉讓的做法,近似于企業兼并)、轉業培訓、生產自救、介紹就業、勞務輸出等方法,妥善安排職工再就業,并保障職工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私營、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破產職工安置預案,在內容上僅限于落實職工權益,包括拖欠職工工資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落實,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的補償,但不包括職工安置費用和安排職工再就業的內容。私營、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破產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由企業股東即通常所說的企業主負責。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負責制定、落實安置預案;股份有限公司則由控股股東以及能夠獨立產生董事的股東負責。 2.職工債權確認與異議解決程序 新破產法規定職工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需要申報,因此,破產管理人被賦予特殊職責,即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職工債權構成及時制作職工債權清單,必要時可以請社會保障部門配合;應當及時公布職工債權清單,供職工查詢;應當及時根據職工提出的意見對債權清單進行完善,確保清單內容準確。職工債權如果確有疏漏或錯誤,無論職工是否對此提出過異議,均應視為破產管理人工作失誤;如果造成職工權益受損的,破產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由于職工債權豁免申報,新破產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債權申報的相關規定,對職工債權均不適用。 職工債權一旦發生爭議,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職工可以通過提出更正和進行訴訟兩種途徑,對自身權益予以救濟。首先,職工對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審查。如果異議成立,管理人應當及時更正債權清單。其次,如果破產管理人認為異議不成立,職工堅持己見的,職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依法裁判。需要注意的是,新破產法不僅對職工債權爭議規定了訴訟程序,而且規定的是普通訴訟程序,對包括管轄在內的訴訟程序問題,均適用的規定。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數字化時代,法院判決維護銀發勞動者權益,企業需給予適老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