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決土地使用權起訴,原告起訴被告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解決原則如下: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2、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3、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
原告起訴被告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解決原則如下: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
2、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3、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
2、審查并受理;
3、確定案件承辦人;
4、調查取證;
5、調解;
6、送達處理決定書。
一、民法典中農村土地侵權糾紛如何外理
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的一般方法有: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也就是土地確權糾紛才是行政復議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權不需要行政前置。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承包戶)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二、土地糾紛找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產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2、如因土地征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見并由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另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異議糾紛,可由縣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級政府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土地使用權糾紛可以直接訴訟嗎
展開全部實際工作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辦法,首先是村、鎮調解,再到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人民法院就會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你申請仲裁時是免費的,并且都是了解農村情況的人員組成,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是有好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對照你的糾紛案件,是不是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
二、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動到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當事人不主動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本處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于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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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怎樣解決土地使用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