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權益受侵害該如何維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所以,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那么,在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誰有權提起訴訟呢?
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狀資格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有三:
其一,村農民集體。此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最主要的一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其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此為目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第二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其三,鄉(鎮)農民集體。《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合上述規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上述三類主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上述主體不起訴或者成建制撤銷的應由誰起訴,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涉及農民集體權益的糾紛,由于少數村干部不愿提起訴訟,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甚至有的村委會的公章掌握在鄉、鎮政府部門,難以村集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于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濟途徑,導致群體性的上訪,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要注意3個問題:
一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以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不起訴”。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過半數的村民客觀上也沒有必要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訴,而過半數的村民也起訴,但訴訟請求不一致時,原則上還是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個別訴訟請求可以通過協調,使兩者達到一致。
三是該如何確定“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呢?一般認為,“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過半數”,也包括合法參加村民會議村民的“過半數”。“過半數”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會議表決,又可以私下聯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在實踐中,從加大土地保護力度的角度出發,對土地違法行為或相關不履行職責行為起訴,原告資格應當放寬,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起訴。這些利害關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多數村民,村委會,以及占有、使用爭議土地的集體成員(如土地承包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
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關土地的其他集體成員能否起訴。一般情況下,這類成員不能僅以其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而獲得訴權,因為非法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雖然直接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合法權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響所有集體成員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這類成員能夠舉證,證明其雖然沒有使用該土地,但土地違法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如相鄰權,人民法院對其起訴也應受理。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確權,指的是確認權利,就是你現在的權利狀態。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指的是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工作。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廣農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確權只是一個手段,是對現在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確認。現有政策已經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和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一、民法典集體所有權不動產包括哪些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主要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范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所以,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那么,在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誰有權提起訴訟呢?
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狀資格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農民集體。此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最主要的一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此為目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第二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其三,鄉(鎮)農民集體。《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合上述規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上述三類主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上述主體不起訴或者成建制撤銷的應由誰起訴,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涉及農民集體權益的糾紛,由于少數村干部不愿提起訴訟,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甚至有的村委會的公章掌握在鄉、鎮政府部門,難以村集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于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濟途徑,導致群體性的上訪,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要注意3個問題:
一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以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不起訴”。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過半數的村民客觀上也沒有必要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訴,而過半數的村民也起訴,但訴訟請求不一致時,原則上還是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個別訴訟請求可以通過協調,使兩者達到一致。
三是該如何確定“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呢?一般認為,“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過半數”,也包括合法參加村民會議村民的“過半數”。“過半數”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會議表決,又可以私下聯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從加大土地保護力度的角度出發,對土地違法行為或相關不履行職責行為起訴,原告資格應當放寬,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起訴。這些利害關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多數村民,村委會,以及占有、使用爭議土地的集體成員(如土地承包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
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關土地的其他集體成員能否起訴。一般情況下,這類成員不能僅以其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而獲得訴權,因為非法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雖然直接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合法權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響所有集體成員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這類成員能夠舉證,證明其雖然沒有使用該土地,但土地違法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如相鄰權,人民法院對其起訴也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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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權益受侵害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