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非”簡而言之就是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上的住房用于商業經營,變更了房屋居住屬性。對于此類房屋,一般是由各省市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根據實際操作中的案例,補償標準一般是高于住宅,低于商鋪的。
當我們的“住改非”面臨征地拆遷時,被征收人應當如何拿到合理補償呢?接下來圣運律師帶領大家詳細解讀我國關于“住改非”的相關規定。
住改非在實踐過程中遇到拆遷,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首先在《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通知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其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3條也規定被征收的房屋或者是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效益的,應當適用收益評估法: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
了解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自己的房屋為住改非的呢?圣運律師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幾點,切勿有所遺漏導致認定失敗,住改非的認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持有可以證明房屋實際用途的證件: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能反映生產經營主體和地點。
2、若是未辦理相關證件,但確實將該房屋用作生產經營或辦公,也可視為住改非,同意如果有相關證件但并沒有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會被認定為住改非。這是認定的關鍵點所在。
3、另外對于經營時間也存在著一定的要求,這是為了避免很多人在得知征收消息時臨時更改房屋屬性以獲得更多利益。
4、如果是對外出租的房屋,建議保留好租賃協議,發票收據
5、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稅務繳納憑證,發票等都可以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也曾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發放“住改非”補償金額的房屋性質首先應是住宅用房,而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生產房”,不符合“住改非”補償金額發放的條件。”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由此可見,在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住改非認定是非常關鍵的一步。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稍有遺漏,面對的只能是自己權利的損失。
案例:最高法支持“住改非”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住改非住房的拆遷補償,極易引發爭議的便在停產停業損失上,若確屬于“住改非”經營住房,相關停產停業損失一定要爭取。
此前,最高法審理的一起貴州拆遷案例就有明示,當事人楊女士在本村合法擁有一處宅基地,并取得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利用當地溫泉景區的便利優勢,楊女士辦理了餐飲服務許可證,開辦溫泉景區農家樂。在開辦農家樂不久,楊女士的房屋就被納入征收范圍內。由于楊女士對補償款金額并不滿意,補償事宜一直僵持不下。
直至2019年,楊女士針對補償事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將該案作為典型案例在《人民司法(案例)》中進行評析,認為楊女士的農村集體土地已于2012年被批準征收,補償金額未達成一致,且房屋也一直未拆除。時隔多年,應當根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助。
關于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住改非”的房屋由于要適應經營情況,其中的裝修建筑等費用比住宅配置一般更高,法院認為,應按照縣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與安置補償方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并給予待工人員公平、合理的補償。
同樣我們也應當知曉有哪些補償方式是可供選擇的,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42號通知的規定,各地可以根據“住改非”房屋的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拆遷補償,因此,實踐中各個地區都有不同的做法,以下列舉幾種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經營使用的,該部分按照商業用房的補償標準補償,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
2.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這種情況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經營使用的時間較短,尚不支持作為非住宅補償的。
3.按照房屋的實際用途補償,也就是說能夠具體認定房屋確實是用于經營使用的,按照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
4.住宅房屋用于經營使用的,根據住宅房屋的實際狀況,比如是否持續經營、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沿街等相關情況,再根據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估價補償。
圣運律師提示廣大被拆遷朋友們,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希望大家可以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在日常生活中多多了解普法知識,在維護權益之時方可主動出擊,關注圣運普法,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識,切莫臨時抱佛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