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的鄒先生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合法修建一處房屋,其中一層、二層用于店鋪經營。后,當地征收,商鋪也需要關停,鄒先生一家希望能得到商業房性質的補償,但區政府卻稱鄒先生房屋系住宅性質,不可算作營業用房,并且補償方式不讓選擇,怎么辦?鄒先生心里不是滋味,于是尋求圣運律師的幫助。
幾年前,當地縣里發布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鄒先生的商鋪房屋面臨征收。征收期間,征收方多次協商補償事宜,在補償數額以及補償方式上雙方遲遲無法達成一致。
直至收到了一紙《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中寫明只有產權調換一種形式,沒有貨幣補償。此前,鄒先生沒聽說要召開聽證會也沒等到房屋價格評估,這樣的補償決定書如何做的了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