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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遷不給錢怎么辦
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因此,政府拖欠拆遷補償款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第11項規定的行政協議。第2款規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因此,政府拖欠拆遷補償款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二、動遷房是什么意思
動遷房即是拆遷安置房。
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三、動遷房如何辦理房產證
動遷房即是拆遷安置房,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拆遷安置房沒有房產證一般是出于以下兩種原因:不是完整的房屋產權,本身就沒有資格辦理;可以辦理房產證,只是開發商還沒來得及辦理,這種情況下不用慌張,保存好拆遷協議書日后可以補辦。
2、拆遷安置房反產證的辦理一般是由開發商負責,但是有些時候也可以個人自行辦理。拆遷安置房的辦理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在辦理過程中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金額的具體數目根據房子的具體情況存在差異。動遷房辦理房產證大致可以分為兩步:
(1)初始登記:依據相關資料按每幢樓辦理在拆遷人名下;
(2)轉移登記:依據初始登記的房屋產權證和《拆遷安置協議》等相關資料登記到每個安置戶名下,并頒發房屋擁有權證。
動遷房辦理房產證需要什么材料
1、拆遷賠償協議書;
2、《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3、相關證明材料;
4、被拆遷人身份證;
5、安置房屋產權證原件;
6、被拆除房屋產權權證原件。
1、行政復議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群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如果只是對執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群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復議。
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復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群眾的復議請求將被駁回。
2、行政訴訟即“打官司”
這次政府下達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中明確規定,“群眾不服決定,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行政復議和訴訟不能同時進行,可以先復議后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子要拆了會賠。
1、房屋產權到期后,若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回收土地進行拆遷,則會對拆遷戶進行一次性賠償;同時,會根據房屋的價值和市場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
2、若房屋產權到期且已繳納續期費用,在拆遷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獲得公平補償
3、對于二手房產權到期的情況,無論是否遇到拆遷,國家都會進行補償;如果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房屋仍可使用;若國家收回土地,則會對土地及上面的建筑物進行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賠償標準:
1、賠償標準的制定: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市場情況來制定,可能會考慮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年限等因素;
2、房屋評估:賠償金額往往需要依據專業機構對房屋的評估來確定,評估會考慮房屋的市場價值、折舊情況等;
3、補償方式:賠償可能以貨幣補償的形式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者,也可能包括提供替代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權;
4、相關政策:賠償標準可能會受到國家和地方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處理的最新政策變動的影響;
5、協商解決:在實際操作中,賠償標準往往需要房屋所有者與政府或開發商進行協商后確定。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要拆除時會進行賠償,賠償標準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市場情況制定,考慮房屋位置、用途、建筑年限等因素,并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賠償金額,賠償方式可能是貨幣補償或提供替代住房或土地使用權。賠償標準可能受到最新政策變動的影響,實際操作中需要房屋所有者與政府或開發商協商解決。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拆遷會得到相應賠償,包括一次性賠償和公平補償,賠償標準由地方政府根據法規和市場情況制定。
一、強制拆遷投訴渠道在哪
違法強拆應當向當地政府舉報,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的,因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實施強制拆遷必備的條件有哪些
實施強制拆遷必備的條件有: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三、強制拆遷的訴訟時間是多久
強制拆遷的訴訟時間是六個月,自被拆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強拆行政行為之日起算。被拆遷人應當在訴訟時效范圍內提出訴訟請求,超過二十年的強拆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拆遷知道不公怎么維權的
拆遷可以撥打12348紀檢、法律、舉報專線電話舉報維權,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或者收集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警。拆遷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地拆遷需要什么流程
征地拆遷需要的流程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意見組織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登記確認地上附著物;擬定一書四方案,進行征地補償登記;擬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群眾意見進行修改公告;落實征地補償,交付土地實施拆遷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包括什么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遇到暴力拆遷有效的解決辦法有可以與行為人協商要求其停止暴力拆遷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房子被拆了,補償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如果是非正常拆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的工商注冊地拆遷是否有補償,要看企業的工商注冊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是不是屬于企業,其次要看企業的工商注冊地是否為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如果企業的工商注冊地的使用權人不是企業,那么關于土地使用的補償費不屬于企業。如果企業的實際經營的不在工商注冊地,那么企業也拿不到搬遷、安置的費用。關于補償費的范圍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對于拆遷方的違法環節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包括對項目前置性文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結果是否合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作為手段,不僅可以爭取時間,防止強拆,而且可以創造談判機會,解決拆遷補償問題。
企業在復議和訴訟時要配合律師,提供必要的證據,積極與律師溝通,參與律所組織的模擬開庭等,將復議和訴訟工作做好。
一、農村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區別是什么
(一)性質不同。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七)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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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陽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