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人才拆遷補償標準,湖州農村拆遷政策內容,湖州農村拆遷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土地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
湖州農村拆遷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土地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包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部工業園區)因征用土地實施農房拆遷的,其拆遷活動管理及對被拆遷農房所有人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農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規定批準建造的,并有合法權屬證件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取得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拆遷批準文件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農房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單位,是指受拆遷人委托從事農房拆遷業務的,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組織。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建設(規劃)、交通、水利、財稅、物價、工商、公安、電力、電信等部門及有關街道辦事處、區、鄉(鎮)人民政府和金融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拆遷農房,應當委托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被拆遷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做好有關宣傳動員工作,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搬遷事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確定拆遷區域,通知公安、建設、工商等部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金融單位,對該區域暫停辦理戶籍的遷入、分戶,房屋新建、改建、抵押及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等房屋權屬變更手續和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等落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拆遷人拆遷農房及其附屬物的,應當向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房拆遷批準文件。未經批準,不得組織實施農房拆遷。
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或補正材料的決定,并在農房拆遷批準文件核發之日起10日內將建設項目、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告。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批準文件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向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期限可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6個月。
拆遷人自取得農房拆遷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原拆遷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面積、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搬遷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將補償安置協議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安置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搬遷時間、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農房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被拆除農房的補償金額,按該農房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房屋面積的計算,按照被拆除農房的合法權屬證件記載的面積為準。確實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被拆除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見附表。
拆除土地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的補償,按臨時用地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被拆除農房價值評估,拆遷人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人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十日內作出選擇。
評估機構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的多數選擇意見確定,并將確定結果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拆遷人應報告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由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予公告。
第十五條 未經農房拆遷行政土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原使用性質的房屋,一律按原批準使用性質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被拆除農房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
(二)超出批準范圍建造房屋的超面積部分;
(三)按“建新房、拆舊房”要求,在拆遷前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的舊房;
(四)已超過批準土地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
第(一)、(四)項所列的房屋,被拆遷人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征用土地區域的實際情況,拆遷人可采取房屋產權調換、自建房安置、貨幣補償以及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等安置方式,安置被拆遷人。鼓勵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制’償的安置方式。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由拆遷人就近提供新建小區多層商品住宅,與被拆遷人的居住用房調換房屋產權,安置被拆遷人。
自建房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安置用地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房。
貨幣補償是指拆遷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補償資金,由被拆遷人自行購房安置。
第十八條 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拆遷人應按下列標準安置被拆遷人:
安置基本標準為應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
被拆遷人原住房面積為應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按應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安置,且每戶的安置面積最小不得低于35平方米。
被拆遷人原住房面積為應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面積給予安置;原住房面積為應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按應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但超出應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部分,被拆遷人須向拆遷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層次差價)。
第十九條 產權調換安置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方法對拆遷范圍內被拆除房屋逐一評估價格(元/平方米);
(二)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按生產用房、附屬用房、居住用房進行界定;
(三)計算被拆除居住用房的平均評估價格;
(四)拆遷人向居住用房評估價格高于平均評估價格的被拆遷人,支付應安置人口產權調換面積部分的居住用房評估價格和平均評估價格之間的差價;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居住用房產權調換;
(六)產權調換后,被拆遷人原住房的多余面積部分按評估價格的150%,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予以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的安置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購買;
(七)因安置用房套型結構差異,實際安置時每戶增加或減少的安置面積,由拆遷當事人按該安置用房市場價相互結算。安置用房層次、區位由被遷人摸券確定。
被拆遷人的原生產用房、附屬用房,不列入被拆遷人應安置人口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由拆遷人按該房屋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 自建房安置的,拆遷人按被拆遷人應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面積,但一戶最多不得超過125平方米面積提供安置用地。按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要求,由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房。
被拆遷人戶需安置用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不實行自建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戶全部應安置人口的戶籍因征用土地轉為城鎮居民戶籍的,該戶被拆遷人可要求對本戶應安置人口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安置。
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全部被拆除房屋均按各自的評估價格的300%計算總金額,作為貨幣補償安置金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為拆遷安置對象:
(一)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戶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的房屋所有權并實際居:住的人員;
(二)原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戶籍,現在外的未婚的現役軍人、援外工作人員、留學生、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在校學生;
(三)原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戶籍,現正在勞動教養、服刑的人員;
(四)現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合法戶籍的在外從事勞務者;
(五)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合法居住用房,但現戶籍按本市自行購房遷戶、購買戶口、投親靠友政策及高級知識分子戶口“農轉非”政策,轉為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未享受房改房、拆遷安置房、單位自建房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安置對象,可以增加計算一名安置人口:
(一)未婚的獨生子女;
(二)年滿18周歲以上未婚人員。
第(一)、(二)項同時符合的,不得累計計算,只增加計算一名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安置對象:
(一)不符合規定遷入戶口或分戶的;
(二)無正式戶口長期租房、借房居住的;
(三)已分配住房的人員(包括已享受單位自建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
第二十五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拆遷人負責建造或購買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配套設施。
第二十六條 實行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安置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應當負責向規劃部門申請安置用地規劃選址,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詳規要求,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安置的原則,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予以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詳規中未規劃農民新村的區域,一般上不實行自建房安置;
(二)拆遷人應當負責自建安置房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征用、場地平整,以及規劃、用地審批的費用;
(三)自建安置房的用地控制標準和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四)被拆遷人按建房審批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下列搬遷補助費用:
(一)搬家補助費按應安置人口每人100元發給,一戶人口為一人的,發給200元;屬臨時安置再次搬家時,再按上述標準發給;
(二)臨時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發給,一戶人口為一人的,每月發200元。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應按每戶3000元給予被拆遷人獎勵。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應適時將被拆遷人的被拆除房屋面積、補償標準、安置對象人數、安置面積等情況進行公示。農房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完畢后,被拆遷房屋為拆遷人所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關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關于“湖州農村拆遷政策”的介紹。小編為你總結至此,拆遷涉及到的最大問題就是拆遷補償,所以只有在湖州市具有農村戶口的人,且被拆遷戶擁有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才能得到拆遷賠償。由于湖州市有關農村拆遷的政策所羅列出的條款有很多,小編就不一一為你做介紹了,更多知識您可以咨詢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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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嘉志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