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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建設順利進行,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吳中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各鎮內(含開發區、度假區,下同),因建設需要,拆遷農村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其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家級大型工程,如開河、高速公路等除外)
本辦法所稱農村房屋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
第三條農村房屋拆遷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進行,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項目性質和用途。
第四條區建設局是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區建設局委托,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農村房屋拆遷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書并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七條拆遷人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按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
l、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范圍紅線圖。
3、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的詳細資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安置事宜等有關事項予以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持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實施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工商、土地、規劃、房管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擴建、改建和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手續。停止辦理期限為一年。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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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拆遷需要具備許可證,對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有明文規定。
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須知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屬物,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必須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否則,不準拆遷。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文件。
(二)擬拆除房屋現狀圖和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擬建建筑總平面圖。
(三)拆遷自有房屋的,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拆遷他人房屋的,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被拆除房屋產權單位意見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有市主管部門批準證件和出讓土地的四至范圍圖。
(四)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搬遷、回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被拆遷人住房情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匡算、安置標準和去向、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
拆除文物古跡、風貌建筑、教堂、寺廟、涉外房產、代管產房屋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和資料外還須持有市主管部門批準的證件。
二、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拆遷主管部門申報并填寫《禹州市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審核。凡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提交證件和資料齊全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立即受理。
(三)發證。市拆遷辦根據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對拆遷現場進行房屋查勘同意后,由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
三、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限
自收件之日起,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調查、審批和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不麻煩,只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根據工作人員提示就可以了。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張家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調查登記和采樣評估等情況,制定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1、征收范圍:征收范圍為泗港集鎮區,具體為:楊舍鎮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楊舍鎮泗港老街農民公寓房2幢M2、M3、門面104室、門面105室、201室、M7、202室、門面108室、112室,楊舍鎮泗港老街東首南側3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老街1幢東起第1、2間、106室、西起第5間、104室、1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老街農民公寓房3幢301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門面105-205室、門面103-203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車庫,楊舍鎮泗港村10組,楊舍鎮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楊舍鎮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側(上述門牌如有出入,以規劃紅線圖確定的范圍為準)。該項目共計征收約27戶,其中住宅16戶,非住宅11戶(其中1戶工業用地),建筑面積共約5237.47平方米。2、實施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征收政策:⑴補償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業性非住宅)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銷房戶型,可提升一檔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定銷房最大戶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選擇的安置定銷房面積之和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最接近的組合方式實施調換。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業性非住宅)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均按同一時點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時互結差價。工業用地非住宅按市場化評估,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特殊情況在符合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及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可選擇其它安置方式。⑵評估機構的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門公布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公布之日起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被征收范圍內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戶)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并在公布的名錄中抽簽確定。抽簽過程與結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⑶評估報告的異議處理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出具復核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生變化的,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⑷計戶規則及面積認定標準被征收房屋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合法批準建造手續計戶。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記載為準。無房屋權屬證書或權屬檔案記載不明的,以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為準;無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認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須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關手續。對不予認定的非住宅,但有實際經營活動且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一年以上的,可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等費用。⑸特殊情況的處理大病、殘疾、貧困補助標準按照張政辦〔2012〕38號文件相關內容執行。
拆遷凍結申請程序:
一、拆遷人需申報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建設用地規劃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3、拆遷范圍圖(原件、復印件各1份)。
二、經審查,以上材料齊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人民政府決定,公布江蘇省蘇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溫馨提示:下文僅為江蘇省各地區的區片綜合地價,而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等則需要在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按比例來計算。詳細比例情況,勿忘觀看附件!勿忘觀看附件!勿忘觀看附件!
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1-18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77%安置補助費比例:49.23%區片位置: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常福街道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5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1-18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碧溪街道,東南街道,梅李鎮,海虞鎮,古里鎮,沙家浜鎮,支塘鎮,董浜鎮,尚湖鎮,辛莊鎮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48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0-30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1.22%安置補助費比例:48.78%區片位置:白洋灣街道,平江街道,金閶街道,滄浪街道,雙塔街道,虎丘街道,蘇錦街道,吳門橋街道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92萬元/畝備注:該區片包含姑蘇區全域范圍和工業園區全域范圍。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虎丘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0-30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1.22%安置補助費比例:48.78%區片位置:保衛村,保豐村,蓮香村,牌樓村,下山村,楊安村,吳公村,橫錦村,九圖村,青燈村,香橋村,永安村,真山村,滸墅關鎮建成區,滸墅關鎮建成區,大新村,大同村,運河村,興賢村,共和村,四明村,觀山村,陽東村,石林村,新民村,長亭村,滸墅關經濟開發區,支英村,開山村,向街村,三聯村,三元村,旺米村,俞宅村,朝紅村,新村村,建林村,楓橋街道建成區,黃山村,城區,獅山街道建成區,青春村,梅灣村,石湖村,新豐村,橫塘街道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9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虎丘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0-30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46%安置補助費比例:49.54%區片位置:北窯村,珠莊村,前橫涇村,莊前村,街西村,金市村,東涇村,新合村,華山村,顏家村,同心村,北河村,新錢村,通安村,樹山村,嚴山村,平王村,青峰村,中橋村,彭山村,西涇灣村,航船浜村,俞巷里村,箭瀆村,通安鎮建成區,寺橋村,西村村,秀岸村,山旺村,新橋村,馬山村,石礬村,山湖村,上山村,西京村,太湖,鎮湖建成區,大寺村,姚江村,姚市村,黃區村,長巷村,新蘇村,中村村,新莊村,協新村,東新村,龍山村,青山村,茅山村,寶山村,南山村,南河村,淹馬村,下許村,陽山村,五橋村,環龍村,絞里村,玉屏村,東渚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2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1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1%安置補助費比例:49%區片位置:玉山鎮鎮區,唐龍村,火炬村,新南村,大同村,青淞村,新北,虹橋,廟燈村,趙厙村,大公村,江浦村,共青村,南漁村,五聯村,大漁村,涇河村,新樂村,杜橋村,廣福村,新江村,新生村,馬莊村,群星村,景村,南星瀆村,燕橋浜村,姜巷村,大眾村,玉山村,花橋鎮鎮區,新安,橫漕,徐公橋,上岸村,東涇村,金城村,集善村,周涇村,順楊村,巷浦村,古南村,蓬善村,天福村,新胡村,星浜村,長江街道,青陽街道,兵希街道,中華園街道,開發區鎮區,平巷,兵希漁業,兵東村,陸家涇村,盛莊村,新城村,邵涇村,馬塘村,大通村,增輝村,建通村,蓬南村,蓬北村,小連村,雙林村,石牌村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5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1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巴城鎮鎮區,武神壇村,新開河村,東陽澄湖村,茅沙塘村,巴城湖村,龍潭湖村,馬料江村,紅楊河村,鳳凰村,聯民村,東岳村,夏東村,華社村,方港村,武城村,西南村,環湖村,綽墩山村,征儀村,榮亭村,陽澄湖村,黃泥山村,陽澄湖,傀儡湖,鰻鯉湖,巴城湖,周市鎮鎮區,白塘,中樂,市北村,東明村,斜塘村,朱家灣村,平莊村,永共村,朱涇村,新鎮村,東方村,許家村,超英村,小涇村,陸橋村,橫婁村,新塘村,陸家鎮鎮區,陳巷村,陸家村,神童涇村,泗橋村,鄒家角村,夏橋村,車塘村,合豐村,淀山湖鎮區,金家莊村,度城村,興復村,永新村,晟泰村,紅星村,安上村,雙護村,楊湘涇村,民和村,新楊村,淀山湖,張浦社區,振蘇社區,南港社區,大市社區,張浦鎮鎮區,金華村,花園村,大直村,七橋村,趙陵村,吳加村,三家村,周巷村,新塘村,星金村,新龍村,白米村,林莊村,安頭村,姜杭村,尚明甸村,南姚村,大市村,南吉山村,雙洋潭,楊氏田湖,白蓮湖,周莊鎮鎮區,東浜村,全旺村,高勇村,云南村,復興村,龍亭村,祁浜村,雙廟村,龍鳳村,急水灣,白蜆湖,天花蕩,明鏡蕩,澄湖,太師淀,千燈鎮鎮區,西宿村,南灣村,支浦村,前進村,大潭村,吳橋村,陶橋村,西橫村,大唐村,莊巷村,蕭墅村,善浦村,石北村,中節村,新潭村,石浦村,余項村,馬巷村,歇馬橋村,陸家橋村,年沙村,新涇村,施家涇村,盛家埭村,錦溪鎮鎮區,虬澤村,盛塘村,馬援莊村,紅霞村,計家墩村,張家厙村,孟子浜村,干家甸村,北管涇村,阮家浜村,周家浜村,顧家浜村,長云村,袁甸村,衛星村,聯湖村,朱浜村,三聯村,狹港村,南前村,陸涇村,澄湖,楊氏田湖,萬千湖,白蓮湖,陳墓蕩,淀山湖,長白蕩,明鏡蕩,旺洋蕩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48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769%安置補助費比例:49.231%區片位置:城廂鎮,陸渡鎮,經濟開發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5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沙溪鎮,瀏河鎮,浮橋鎮,璜涇鎮,雙鳳鎮,港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48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2-0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松陵鎮,同里鎮,盛澤鎮,橫扇鎮,汾湖鎮,經濟開發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85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2-0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平望鎮,七都鎮,震澤鎮,桃源鎮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15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吳中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8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1.22%安置補助費比例:48.78%區片位置:先鋒社區,新北社區,新南社區,蠡墅社區,長橋街道建成區,堯峰村,姑蘇村,金山村,天平村,香溪社區,五峰村,天池村,善人橋村,木瀆鎮建成區,姜家社區,獨墅湖社區,雙浜社區,國泰社區,尹山社區,徐浜社區,黃潦涇社區,官浦社區,戈灣社區,馬巷社區,良種場,六豐村,塘東村,郭巷街道建城區,紅莊社區,南石湖社區,東湖社區,城南街道建成區,溪上社區,龍翔社區,木林社區,張橋村,吳山社區,珠村社區,旺山村,越溪街道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9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吳中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8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46%安置補助費比例:49.54%區片位置:堯南社區,上巷社區,涇峰社區,長遠社區,上林村,新齊村,新路村,新湖村,橫涇街道建成區,采蓮村,靈湖村,陸舍村,牛橋村,前塘村,石舍村,石塘村,界路村,石莊村,東吳村,浦莊村,湖橋村,臨湖鎮建成區,太湖村,渡口村,吳巷村,渡橋村,東山鎮漁場,潦里村,新潦村,莫厘村,碧螺村,雙灣村,陸巷村,楊灣村,三山村,東山鎮建成區,蔣東村,元山村,庭山村,東河村,石公村,林屋村,秉常村,東蔡村,縹緲村,衙甪里村,堂里村,東村社區,金庭鎮建成區,穹窿社區,接駕社區,澄北村,淞浦村,甫南村,甫田村,淞南村,淞港村,澄湖村,澄東村,甫里村,甫港村,前港村,三馬村,湖浜村,江灣村,長巨村,澄墩村,瑤盛村,甪直鎮建成區,東崦湖社區,梅園社區,沖山村,湖中村,香雪村,迂里村,鄧尉村,府巷村,福利村,光福鎮建成區,東欣村,箭涇村,新峰村,采香涇村,合豐村,馬舍村,胥口鎮建成區,中心社區,蔣墩社區,郁舍村,梅舍村,香山村,小橫山社區,長沙社區,舟山村,太湖度假區香山街道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2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Ⅰ類區片綜合地價
填報單位:相城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1-15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1.22%安置補助費比例:48.78%區片位置:經濟開發區常樓居委會,經濟開發區徐莊居委會,經濟開發區采蓮居委會,經濟開發區建成區,元和街道婁北村,元和街道眾涇村,元和街道御窯村,元和街道玉成村,元和街道姚祥村,元和街道唐家村,元和街道胡巷村,元和街道朱涇村,元和街道莫陽村,元和街道秦埂村,元和街道建成區,太平街道黎明村,太平街道盛澤村,太平街道蓮港村,太平街道旺巷村,太平街道聚金村,太平街道沈橋村,太平街道花倪村,太平街道樂安村,太平街道花溇村,太平街道建成區,太平街道陽澄湖,渭塘鎮塘角村,渭塘鎮渭西村,渭塘鎮渭南村,渭塘鎮騎河村,渭塘鎮渭北村,渭塘鎮盛澤蕩村,渭塘鎮鳳凰涇村,渭塘鎮鳳陽村,渭塘鎮西湖村,渭塘鎮建成區,黃橋街道河東村,黃橋街道黃橋村,黃橋街道方浜村,黃橋街道張莊村,黃橋街道生田村,黃橋街道胡灣村,黃橋街道木巷村,黃橋街道大莊村,黃橋街道占上村,黃橋街道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9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pdf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相城區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標準公布時間:2020-11-15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46%安置補助費比例:49.54%區片位置:北橋街道鵝東村,北橋街道豐涇村,北橋街道漕湖村,北橋街道蓮花莊村,北橋街道芮埭村,北橋街道莊基村,北橋街道石橋村,北橋街道靈峰村,北橋街道北漁村,北橋街道建成區,北橋街道衛星村,北橋街道倪匯村,北橋街道湯浜村,北橋街道上浜村,北橋街道下堡村,北橋街道永昌村,北橋街道湖林村,北橋街道新北村,陽澄湖鎮沈周居委會,陽澄湖鎮戴溇村,陽澄湖鎮槍堂村,陽澄湖鎮十圖村,陽澄湖鎮圣堂居委會,陽澄湖鎮岸山村,陽澄湖鎮陸巷居委會,陽澄湖鎮清水村,陽澄湖鎮新涇村,陽澄湖鎮洋溝溇村,陽澄湖鎮北前村,陽澄湖鎮車渡村,陽澄湖鎮消涇村,陽澄湖鎮蓮花村,陽澄湖鎮漁業村,陽澄湖鎮建成區,黃埭鎮鶴涇村,黃埭鎮青龍村,黃埭鎮長涇村,黃埭鎮潘陽村,黃埭鎮斜橋村,黃埭鎮建成區,黃埭鎮長康居委會,黃埭鎮方埝村,黃埭鎮胡橋村,黃埭鎮金龍村,黃埭鎮三埂村,黃埭鎮西橋村,黃埭鎮新巷村,黃埭鎮旺莊居委會,望亭鎮新埂村,望亭鎮何家角村,望亭鎮宅基村,望亭鎮迎湖村,望亭鎮項路村,望亭鎮四旺村,望亭鎮泥圖灣居委會,望亭鎮人民居委會,望亭鎮建成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6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6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22萬元/畝
依據文件: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2020年依據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Ⅰ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77%安置補助費比例:49.23%區片位置:楊舍鎮,江蘇省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5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5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55萬元/畝
依據文件:張家港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pdf
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Ⅱ類區片綜合地價填報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所屬行政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標準公布時間:2020-10-29標準實施時間:2020-01-01土地補償費比例:50%安置補助費比例:50%區片位置:塘橋鎮,金港鎮,錦豐鎮,樂余鎮,鳳凰鎮,南豐鎮,大新鎮,常陰沙管理區,張家港市沿江開發辦,張家港保稅區,張家港市稻麥良種場,張家港市畜禽良種場農用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6.4萬元/畝永久基本農田補償標準:6.4萬元/畝建設用地補償標準:6.4萬元/畝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48萬元/畝
依據文件:張家港市區片綜合地價政策文件.pdf
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同,一般是以市場價為標準。拆遷協議的補償會與被征收人協商處理,最終確定。并且,每戶的補償情況也會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被征收人對補償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2.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
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
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青苗補償標準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補,一年兩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補。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盡量移植,由征地單位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雜生樹木原則上不予補償,荒蕪土地和無青苗土地不予補償。
3.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
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4.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x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在我國房屋拆遷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就需要制訂征收補償方案,確定拆遷的范圍、拆遷補償標準等內容,拆遷前需要對房屋進行調查,那么房屋拆遷的航拍圖到什么地方可以查看?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房屋拆遷的航拍圖到哪里可以查看
航拍圖是房屋拆遷調查的手段之一,而房屋征收部門是房屋調查的主要部分,所以航拍的圖片可以到房屋征收部門查看。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征地拆遷補償常見問題
(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當前,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規定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要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關于評估價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對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市場價格是補償底線,補償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場價格,但不能低于市場價格;
2、價格基準日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類似是指結合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5、確定市場價格時,應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8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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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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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蘇州拆遷范圍圖高清,蘇州拆遷范圍圖高清大圖
投稿:蔣凱偉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