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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安置公示期限
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的十二個環節
1、確認征收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
2、審查四規劃一計劃:
(1)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確定征收范圍和兩個禁止,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征收范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告,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停止辦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4、調查登記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5、對未經登記的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6、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求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論和以公布,并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1)根據征求意見研究修改補償方案,將征求意見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8、選定評估機構: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2)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9、初步評估:由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房地產市場均價和征收所需資金總額進行評估,確定征收補償資金預算。
10、存儲補償安置資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補償資金到位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11、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2、決定征收并公告。
三、房屋拆遷公示的作用
房屋拆遷應拆遷人的申請啟動,對廣大被拆遷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拆遷的決定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張貼,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房屋拆遷應拆遷人的申請啟動,對廣大被拆遷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拆遷的決定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張貼,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通過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保證被拆遷人在正常情況下知曉拆遷地塊的相關情況,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沒有作出規定的,只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一、拆遷補償方案要公示多久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沒有作出規定的,征收部門作出征收決定后,應該及時公告。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是怎樣的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計算,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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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拆遷規劃到拆遷動工要多長時間
最快在205天左右。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拆遷現在被稱為征用,調查和評估房屋拆除計劃的時間不計。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征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據征收范圍的大小規定期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拆遷需要多久
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政府拆遷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拆遷款還能拿到
沒有一個準確的時間期限。主要取決于以下幾方面:征收項目的性質,征收項目的時間周期,征收項目的急切程度,律師提起法律訴訟維權給項目帶來的干預影響力等有關。到底多久得到賠償是通過我們提起的各種法律程序,以達到我們最后能通過談判協商獲得到最優補償利益的時間為準。
最快在205天左右。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拆遷現在被稱為征用,調查和評估房屋拆除計劃的時間不計。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征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據征收范圍的大小規定期限。一般政府規定三個月(實際上三個月是不夠的,政府約三個月才可以提早進入行政程序)。
拆遷程序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拆遷最早在205天左右。具體分析。拆遷現在被稱為征用,調查和評估房屋拆遷計劃的時間不計其數。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通知通常在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一般根據征收范圍規定期限。一般來說,政府規定三個月(實際上三個月是不夠的,大約三個月后才能提前進入行政程序)。三個月后,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協議,則進入第二個程序。政府可以決定向家庭收取賠償。作出決定后,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90天內申請行政訴訟。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接受初審法院的裁決,可以在15天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命令生效后,收稅人發出十天以上催促通知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目前,政府明確規定了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安置水平、過渡安置形式、期限和違約責任。
1、經調查核實,拆遷人已獲得征地批準,必須到派出所和房管站登記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和整個房地產情況,并按形式逐一登記,并對拆遷人員進行大量檢查。成立拆遷小組。全體拆遷人員逐戶參觀,全面宣傳聯系,了解拆遷安置愿望。
2、根據調查核實和國家和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計劃,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申請拆遷安置的人持有國家有關批準文件、拆遷規劃和拆遷規劃,并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批準并收到拆遷許可證后,可以進行拆遷。
三、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拆遷人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同時宣傳和解釋房屋的拆遷。
4、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拆遷人和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自愿有償簽訂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賠償方式和金額、搬遷區域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違約責任等。經雙方同意,協議可送主管部門辦理拆遷手續,備案,并經公證部門辦理公證,移送被拆遷人后,拆遷人應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及時進行拆遷。
征地公告之日起即可申請信息公開。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征收拆遷的信息是有公示責任的,如果拆遷開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關人或者社會群眾可能向政府申請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一、拆遷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是什么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市政府規章、各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蘇州鄉下宅基地拆遷子女怎么安置
農村房屋拆遷的,經濟補償款怎么分配可以由家庭成員之間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農村房屋拆遷一般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筑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并應無償拆除的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3)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4)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
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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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蘇州拆遷計劃公示時間,蘇州拆遷計劃公示時間表
投稿:樂中安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