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70歲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是哪些,一、70歲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是哪些?滿16周歲的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刑事責任年齡。滿70周歲的時候所犯罪行不是特別的嚴重的可以進行從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
一、70歲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是哪些?
滿16周歲的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刑事責任年齡。滿70周歲的時候所犯罪行不是特別的嚴重的可以進行從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為都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結論。
二、未成年犯罪判刑原則是怎樣的?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于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癥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并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
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盡量不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在我們國家非常重要,只要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就可以進行處罰。具體點來說,只要年滿16周歲就需要為此而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當然了,年滿70周歲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年齡比較大,可以從輕處理。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70歲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是哪些?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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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琬佳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