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過程中:違法建筑“權利主體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訴性?,現實情況:①違法建筑(包括深圳市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簡稱“違建”)權屬糾紛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②違建沒有產證,沒有物權,但有使用收益權,有價值,遇城市更新照樣有回
現實情況:
①違法建筑(包括深圳市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簡稱“違建”)權屬糾紛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②違建沒有產證,沒有物權,但有使用收益權,有價值,遇城市更新照樣有回遷房、回遷補償款等巨額搬遷補償權益;
③城市更新過程中違建有“物業權利人核實”(老百姓訴稱“確權”,該過程由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組織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等部門依職權開展)和“權利主體公示”的過程;
④“物業權利人核實”結果用于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協議簽訂資格的確認,“權利主體公示”過的人就是違建補償權利人。
現實問題:
當事人對違建“物業權利人核實”、“權利主體公示”結果不服,如何尋法律途徑解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理論上說,只要有糾紛,就應當有個明辨是非說理的地方,然現實中的違建權屬、權利主體爭議并非如此。
案例1:(2021)粵行終393號《張根富與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案行政二審裁定書》
裁判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21.04.19
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十)項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本案中,翠竹街道辦作出的《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關于水貝村城市更新單元三期項目權利主體公示無異議意見》僅是將公示期間沒收到異議的情況告知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屬于過程性行為,亦非法定確權文件,不會直接設定上訴人的相關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案例2:(2019)粵03行終1033號《潘偉傳、潘翠蘭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登記管理(房屋登記)二審行政裁定書》
裁判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9.03.04
裁判觀點:
本案爭議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權屬確認公示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上訴人2018年7月17日在《深圳僑報》發布《龍崗街道南聯向前村城市更新單元建筑物權屬情況確認公示(第一批)》,對權屬進行公示,公示涉案建筑物權利人為李嘉儀、李嘉馨,并說明對于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能成立的,公示內容將作為被上訴人確權的證據。
對于過程性的公示行為,并未產生確定的效力,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本案權屬確認公示之后,被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另做出了確認李嘉儀、李嘉馨為涉案建筑物權利主體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亦主張該確認公示行為即是被上訴人確認李嘉儀、李嘉馨為涉案建筑物權利主體的行為,李嘉儀、李嘉馨已經作為權利主體獲得補償。
因此,被上訴人作出的權屬確認公示行為實際發生了確認涉案建筑物權利主體的效力,對上訴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應當屬于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案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應追加相應的利害關系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例3:(2014)深中法行終字第24號《高成與深圳市龍崗區城市更新辦公室行政其他糾紛上訴案》
裁判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4.04.28
裁判觀點:
本案深圳市龍崗區城市更新辦公室根據深圳市滿京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將申請確認范圍內物業歸屬、收購補償安置、建筑物清拆、擬確認改造實施主體等情況予以公示,該行為僅是為確認改造實施主體而作出的環節性行為,并非針對涉案房屋權屬進行確認的行為,未對高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該行為是否合法不屬行政審判權限范圍。
因此,高成請求撤銷深圳市龍崗區城市更新辦公室在公示中確認高運強為涉案房屋原權利人的行為,并責令該辦公室將高成確認為涉案房屋原權利人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高成就涉案房屋權屬或拆遷補償產生的爭議,可另循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張茂榮律師:實踐中一般不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理由是“過程性、環節性、告知性行為,不實際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
1、上訴案例2是筆者認同的,但也是筆者所見僅有、唯一認定權屬確認公示行為實際發生了確認涉案建筑物權利主體的效力、具備行政可訴性案例,其他案例一致認為“物業權利人核實”、“權利主體公示”是過程性、環節性、告知性行為,不實際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特別是后來、上級法院廣東高院案例1,算是定性了該類案件不具行政可訴性;
2、筆者認為,“物業權利人核實”、“權利主體公示”直接決定了城市更過程中新違建搬遷補償的權利主體,即開發商之所以與被補償人簽約,將回遷房、回遷補償款給到被補償人,就是因為被補償人是經核實、公示的權利人:
核實、公示的權利人結果不同,決定了獲得違建拆除后回遷房、回遷補償款的被補償人不同,說核實、公示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反證筆者是不認同!
3、糾紛總要有個解決的地方,行政訴訟途徑走不通,有異議的當事人還是要走民事訴訟,但筆者就遇到民事法官又說行政機關已經確認補償給了被告,原告再提起補償權益歸屬訴求不予支持......
行、民互踢皮球,行庭法官說行政機關“核實、公示”行為不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我不管;民庭法官說行政機關都處理過了,我也不管,這樣的事還真發生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直接在法院的判決中直接認定建筑為違法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一、房屋因河道整治被認定違建,該如何維權
違法建筑的認定是屬于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違法建筑的認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權益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程序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察記錄
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
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
5、做《調查詢問筆錄》(相關說明:A、這個日期那一天不確定,要看當事人配合情況決定。B、做現堪和筆錄時,首先亮明身份,由兩人以上執法,宣布執法依據;C、內容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誰,違建的出資建設者是誰,房屋開工日期,房屋所處位置,工程進度,房屋面積、結構(分磚混、磚木、鋼架、簡易棚亭披屋),工程造價,完工時間,所作用途,問清是否辦理建房手續,告知其違法行為,違反什么法律條款,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請當事人簽名,并緊頂內容下格簽名)。
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
9、送達回證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1、填寫《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
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
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
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6、簽發《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
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
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制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后,達到行政復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違法建筑的認定是屬于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違法建筑的認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權益的。
該內容由 馬長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h3>四、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違法建筑嗎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直接在法院的判決中直接認定建筑為違法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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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城市更新過程中:違法建筑“權利主體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