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安置補償政策,深圳城市更新安置補償政策主要包括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具體政策如下:一、對于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二、對于已登記的商品性質
深圳城市更新安置補償政策主要包括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具體政策如下:
一、對于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二、對于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如果采用原地產權置換,則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如果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內,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房價。
三、對于除上述兩類建筑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其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深圳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進行協商確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原則也適用于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安置補償。
總的來說,深圳城市更新安置補償政策旨在保障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城市更新過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
規定了多種搬遷補償方式。明確物業權利人可以自主選擇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搬遷補償方式,充分尊重物業權利人的自主意愿,發揮居民的積極性。規定了搬遷安置最低補償標準。明確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即紅本住宅)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1:1的比例進行補償,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規定了面積誤差處置方式。明確要求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規定了不動產權屬注銷節點。明確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部門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向區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后,方可按規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業權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場主體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最大限度保護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搬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房價。安置補償費最遲應當在物業權利人搬離之日起按約定給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時,市場主體與未簽約業主經充分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解。
法律分析:規定了多種搬遷補償方式。明確物業權利人可以自主選擇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搬遷補償方式,充分尊重物業權利人的自主意愿,發揮居民的積極性。規定了搬遷安置最低補償標準。明確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即紅本住宅)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1:1的比例進行補償,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規定了面積誤差處置方式。明確要求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規定了不動產權屬注銷節點。明確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部門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向區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后,方可按規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業權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場主體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最大限度保護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搬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房價。安置補償費最遲應當在物業權利人搬離之日起按約定給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時,市場主體與未簽約業主經充分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解。
h3>四、深圳城市更新補償規定法律分析:
規定了多種搬遷補償方式。明確物業權利人可以自主選擇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搬遷補償方式,充分尊重物業權利人的自主意愿,發揮居民的積極性。規定了搬遷安置最低補償標準。明確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即紅本住宅)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1:1的比例進行補償,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規定了面積誤差處置方式。明確要求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規定了不動產權屬注銷節點。明確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部門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向區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后,方可按規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業權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場主體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最大限度保護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搬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于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房價。安置補償費最遲應當在物業權利人搬離之日起按約定給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時,市場主體與未簽約業主經充分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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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深圳城市更新安置補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