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拆遷刑事犯罪報告,征地拆遷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有哪些,征地拆遷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如下:1、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4、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征地拆遷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如下:
1、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4、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相關處罰規定:根據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主體多為基層工作人員,涉案主體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主要下派到各個鎮街,鎮街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基層工作人員成為了征地拆遷的主力軍,承擔著大部分的征地拆遷工作,也成了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同時,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身份復雜,既有臨時聘用人員,村干部小組長,也有借調自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涉及到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個單位,因此征地拆遷職務犯罪領域的涉案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
(二)共同犯罪較為突出,窩案串案多征地拆遷補償的關口較多,程序復雜,單獨作案的可能性較低,往往都是測繪人員、驗收人員、審批領導之間互相勾結,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與被拆遷戶之間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采取虛報面積、違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敗群體。他們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關聯發生串案外,還由于相互勾結而產生窩案。
(三)涉案金額大,作案手段多樣征地拆遷領域犯罪的涉案金額往往較大,例如:歐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騙取國家海域退養補償款一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84萬元。從作案手段上來看,既有工作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補償款的職務之便,貪污、挪用補償款;拆遷工作人員與被動遷人員相勾結,突擊搭建建筑物,虛增面積,騙取補償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套取補償款后侵吞;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對象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還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等等。
(四)社會危害大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從征地拆遷工作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眾中形成不良導向,引發更多犯罪。同時征地拆遷工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容易導致群眾的強烈不滿,激發社會矛盾,引發上訪等群眾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違法征地拆遷者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
1.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2.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主體多為基層工作人員,涉案主體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主要下派到各個鎮街,鎮街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基層工作人員成為了征地拆遷的主力軍,承擔著大部分的征地拆遷工作,也成了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同時,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身份復雜,既有臨時聘用人員,村干部小組長,也有借調自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涉及到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個單位,因此征地拆遷職務犯罪領域的涉案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
(二)共同犯罪較為突出,窩案串案多
征地拆遷補償的關口較多,程序復雜,單獨作案的可能性較低,往往都是測繪人員、驗收人員、審批領導之間互相勾結,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與被拆遷戶之間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采取虛報面積、違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敗群體。他們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關聯發生串案外,還由于相互勾結而產生窩案。
(三)涉案金額大,作案手段多樣
征地拆遷領域犯罪的涉案金額往往較大,例如:歐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騙取國家海域退養補償款一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84萬元。從作案手段上來看,既有工作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補償款的職務之便,貪污、挪用補償款;拆遷工作人員與被動遷人員相勾結,突擊搭建建筑物,虛增面積,騙取補償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套取補償款后侵吞;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對象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還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等等。
(四)社會危害大
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從征地拆遷工作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眾中形成不良導向,引發更多犯罪。同時征地拆遷工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容易導致群眾的強烈不滿,激發社會矛盾,引發上訪等群眾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二、相關處罰規定:
根據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人員
●征地拆遷人員
●征地拆遷職責
●涉及征地拆遷的違法犯罪
●征收拆遷領域涉嫌犯罪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分工
●征地拆遷崗位職責
●負責征地拆遷工作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
●征地拆遷職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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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梓翔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