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拆遷強制執行的執行方式,拆遷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嗎,如果是違法建筑,那么直接走拆違流程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征地拆遷活動,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進行強拆,需要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如果裁定
如果是違法建筑,那么直接走拆違流程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征地拆遷活動,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進行強拆,需要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如果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則具體的強制執行工作可以由法院來執行,也可以由政府來執行。合法建筑的強制拆遷也需要分情況,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往往是當事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既不復議也不訴訟,拒不搬遷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是當事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既不復議也不訴訟,拒不搬遷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拆遷補償過程出現的隱形陷阱有哪些
拆遷中經常出現的隱形陷阱:一、拿政策說事。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我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即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各級行政部門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作為,胡作非為超越法律允許的界限就是違法行為。在現實中,拆遷方大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拆遷方所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而廣大的被拆遷人則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目前在征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二、評估報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的規定,無論從評估機構的選擇還是評估結果的異議,都對被拆遷人進行了法律保護。可是在實際當中,評估報告可是讓被拆遷人吃足了苦頭,很多拆遷方直接自己就確定了評估機構,根本不會與被拆遷人協商選定,而且拆遷方選定的評估機構也并不能保證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結果更是讓被拆遷人瞠目結舌。拆遷時為了公平起見,選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按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本沒有問題,問題就出在具體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評出的價格自然是“內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而被拆遷人若自己找一個評估機構,評出的結果,政府又不予認可。甚至有很多集體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遷,拆遷方也用評估報告來說補償,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評估幾百元,而重點的被征收土地的價值卻只字不提,安置房卻又是幾千元甚至幾萬元一平米的市場價格,讓被拆遷人交差價,使得被征收土地農民苦不堪言,這種評估本身已經偏離了合理補償的法治軌道,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評估報告其實并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這就像很多拆遷方借“拆違”強拆房屋一樣,評估報告已經成為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被拆遷人與其苦苦和拆遷方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在如何讓拆遷方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的實惠。三、補償決定書。補償決定書是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出現的概念,在這之前對應的是拆遷裁決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但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后,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這也是被拆遷人不愿意看到的。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后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而集體土地上與此補償決定書相對應的則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不管是哪一種決定書,都會開啟強拆或者強征的大門,因此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個非常危險并且需要認真對待的文件。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因為長期以來與拆遷方因補償問題協商不快,自然會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加上自身法律知識的缺失,對于拆遷方給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啟動相關的程序進行阻止,這可就掉進可無底深淵,到頭來房子被強拆了還無法說理,因為補償決定書是合法的,拆遷方啟動這個程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啟動這項程序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是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且,作出補償決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還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如果被拆遷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熟悉,很容易掉進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強拆。四、安置補償協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一、房屋拆遷可以強制執行嗎
1、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拆遷安置房買賣合法嗎
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
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
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法律分析:拆遷一般不可以強制執行,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
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律分析:法院有權查封,并拍賣一切涉案物品,但是符合如下情形的除外。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等。因此,法院說回遷房不能強制執行就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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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欣夏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