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水運新通道拆遷安置方案,三峽水運新通道拆遷補償方案,三峽水運新通道拆遷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相關規定,三峽水運新通道的拆遷補償應
三峽水運新通道拆遷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相關規定,三峽水運新通道的拆遷補償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補償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且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補償內容
房屋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按照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補償費,即房屋重置費。同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根據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獎勵性補償費:為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會給予一定的獎勵性補償。
其他補償: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些補償標準通常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三、補償計算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同時,房屋拆遷補償差價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再減去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四、安置方式
對于被拆遷人,政府應提供多種安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安置、房屋產權調換等。同時,應優先給予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具體安置方式應根據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確定。
綜上所述,三峽水運新通道的拆遷補償方案是一個綜合性、多層次的體系,旨在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拆遷補助標準:每平方米50元,搬遷補助費按面積計算,不足1000元補足至1000元。臨時安置費按面積計算,不足600元補足至600元。貨幣補償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產權調換按協議規定發放臨時安置費。
法律分析
拆遷補助標準:拆遷補助費每平方米50元。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600元的補足至600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規定的月臨時安置費標準發放。
拓展延伸
三峽移民政策對拆遷補償安置的影響
三峽移民政策對拆遷補償安置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政策的實施使得拆遷補償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安排,確保了移民的權益得到保護。其次,政策的出臺促進了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為移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條件和發展機會。此外,政策還推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和諧。然而,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拆遷補償標準不夠公平、安置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等。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移民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推動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通過三峽移民政策的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安排,保護了移民的權益,促進了順利進行。政策也為移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條件和發展機會,推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和諧。然而,仍需解決拆遷補償標準不公平和安置區域基礎設施不完善等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移民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動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三節賠償程序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第四十七條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三峽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占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于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一、三峽拆遷政策是怎樣的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省(直轄市)負責、以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是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三峽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二、三峽大壩的主要功能
三峽工程主要有三大效益,即防洪、發電和航運,其中防洪被認為是三峽工程最核心的效益。
1、防洪
歷史上,長江上游河段及其多條支流頻繁發生洪水,每次特大洪水時,宜昌以下的長江荊州河段(荊江)都要采取分洪措施,淹沒鄉村和農田,以保障武漢的安全。在三峽工程建成后,其巨大庫容所提供的調蓄能力將能使下游荊江地區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有助于洞庭湖的治理和荊江堤防的全面修補。
2、發電
三峽工程的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發電。該工程是中國西電東送工程中線的巨型電源點,所發的電力將主要售予華中電網的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重慶市,華東電網的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南方電網的廣東省,可緩解我國的電力供應緊張局面。
截至2012年底,三峽電站歷年累計發電量達到6291.4億千瓦時,相當于減排二氧化碳4.96億噸,減排二氧化硫595萬噸,為節能減排做出了積極貢獻。
2018年12月21日8時25分21秒,三峽工程在充分發揮防洪、航運、水資源利用等巨大綜合效益前提下,三峽電站累計生產1000億千瓦時綠色電能。據統計,1000億千瓦時綠色電能,相當于節約標煤0.319億噸,減排二氧化碳0.858億噸。如果按照每千瓦時電量產生12元GDP計算,1000億千瓦時電量可以支撐我國1.2萬億元GDP
。
3、航運
三峽蓄水前,川江單向年運輸量只有1000萬噸,萬噸級船舶根本無法到達重慶。三峽工程結束了“自古川江不夜航”的歷史,三峽幾次蓄水使川江通航條件日益改善。2009年,通過三峽大壩的貨運量有7000萬噸左右。自2003年三峽船閘通航以來,累計過壩貨運量突破3億噸,超過蓄水前22年的貨運量總和。
1、新舊差價性補償 對于淹沒的一棟民房、一座工廠廠房、一條公路、一座水電站等,無論其已經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無論其新舊程度如何,在原規模、原標準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進行補償的。一座被掩沒沒的舊建筑物現在(實物調查時)的價值屬于賠償部分;該座舊建筑物與同樣規模、同樣標準的新建筑之間差價,屬于補償的部分。例如,一棟磚混結構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價格水平(三峽樞紐工程和水庫移民均采用這一價格水平)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這棟房 屋已經住了10年,按50年折舊現值為每平方米148元,這部分應當是賠償;而185元與148元之間的差價,即每平方米37元應當是補助的。這樣補償的 目的是為了能夠讓移民在新搬遷的地方按照原標準(磚混結構)、原規模(原面積),蓋起一棟新的住房。 還應說明的是,對于公路(含橋梁)、輸變電線路、通訊線路、港口碼頭等專項設施,不但要按原規模、原標準進行補償,還要使其能夠恢復原功能。比如:水庫淹沒 了10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而要恢復原功能,必須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進行補償。 2、適當發展性補償 這類補償主要體現在對受淹城市、縣城和集鎮在搬遷后的新城鎮的占地規模上,還體現在對新城鎮用水、用電容量及設施的補償上。凡是到過三峽庫區的人們都知道, 三峽庫區受淹舊城鎮的共同特點是,道路狹窄,房屋擁擠,人口密度大,發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國家為了徹底改變三峽庫區城鎮的落后 面貌,給予了適當的發展性補償,即不論一座城鎮原有的占地規模有多大,均在考慮了城鎮人口的增長因素之后,按建設部規定的人均占地標準補償占地規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中基本預備費(以下簡稱預備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關于批準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長江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通知》的規定,預備費靜態資金總額為34.98億元(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中央統籌部分17.49億元,地方統籌部分17.49億元(湖北省2.54億元,重慶市14.95億元)。第三條、預備費使用范圍及比例。
(一)三峽庫區移民在搬遷安置過程中由于項目重大遺漏、大類投資估列不足、地質復雜而增加難度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其主要范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復建、環境保護、滑坡監測治理等。地方預備費原則上按包干中各大類投資比例安排預備費大類使用比例;中央預備費統籌使用。
(二)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批準的移民安置項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經費。第四條、按第三條預備費使用的范圍,中央統籌部分視具體項目專項或配套安排,地方統籌部分分省(市)切塊包干使用。第五條、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備費項目、中央預備費與地方預備費配套項目、地方預備費限額以上項目,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報三峽建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三峽建委審批。
(二)地方預備費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項目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第六條、預備費項目按三峽庫區淹沒處理規劃大綱控制標準,按三峽庫區淹沒補償標準(1993年5月末價格)編制概預算,分大類進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第七條、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需要進行評估的預備費項目,其評估費用,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咨詢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該項目的預備費中計列。第八條、預備費分期使用額度,原則上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分四期進行,實行分期控制、統籌安排。各期預備費使用比例按該期移民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控制。第九條、項目批準后,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計劃,部分使用預備費的項目應落實配套建設資金。年度預備費項目計劃為動態資金計劃。第十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預備費投資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中扣減。第十一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移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預備費項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驗收以及檢查監督。第十二條、中央移民工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管理細則,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國家推進三峽水運新通道工程建設
●國家推進三峽水運新通道工程建設
●三峽新通道選址
●三峽水運新通道招標
●三峽水運新通道規設計
●三峽水運新通道最新設計
●三峽水運新通道進展
●三峽水運新通道規劃圖
●三峽樞紐水運新通道工程
●三峽樞紐水運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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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美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