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井岡山土地法是誰制定的,法律分析:1928年12月,毛澤東在井岡山主持制定了一部土地法。它是對1927年冬至1928年冬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全文共9條,約1500字;它包括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如何分配及分配數量、
法律分析:
1928年12月,毛澤東在井岡山主持制定了一部土地法。它是對1927年冬至1928年冬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全文共9條,約1500字;它包括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如何分配及分配數量、征收土地稅、紅軍人員土地的耕種辦法等內容;它是黨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它是第一部代表農民利益的土地法規;它也是中央蘇區土地革命的里程碑,對推動井岡山土地革命的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法律依據:
《井岡山土地法 》 第一條 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
(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
(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范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利時,兼用二三兩種。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法律依據:根據《井岡山土地法》規定: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范農場耕種。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湘贛邊界工農兵政府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這部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鄉為分配單位。
《井岡山土地法》規定: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由于當時經驗不足,這部土地法還有著明顯的缺陷: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進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是禁止土地買賣。后來,在中央蘇區的《興國土地法》中,這些都得到了改正。現收藏于井岡山革命博物館。
法律依據:《井岡山土地法》解決了土地分配問題,解決了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經銷問題,解決了土地征收和使用問題,解決了紅軍和赤衛隊官兵分得土地無人耕種的問題。井岡山的土地革命從根本上改變了生產關系,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像火山一樣噴發出來。1928年,根據地的糧食產量增長20%。當地群眾紛紛送子、送夫參軍,并組織赤衛隊、暴動隊、青年團、婦女會等協助紅軍開展工作,保衛勝利果實。
《井岡山土地法》是黨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是第一部代表農民利益的土地法規,是中央蘇區土地革命的里程碑。它指導了井岡山的土地革命,而且為其他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充分體現出中國共產黨一切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立場。
法律分析:
一、大革命時期(1924-1927)。這一時期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二、土地革命時期(1927-1936),這一時期不要涉及兩個政策的不同。1928年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這個政策對于沒有土地的農民是有利的,但是對于略有薄產的中農還是不公平的,因此這個政策也是遭到了中農的反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1929年4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興國土地法》,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一時期主要考點就是由《井岡山土地法》變為《興國土地法》,由沒收一切土地變為沒收沒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顧中農的利益。
三、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這一時期停止了原來的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的做法,改為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戰爭時期,國內的主要矛盾由階級矛盾變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華兒女都為了民族的獨立作出自己的貢獻。我們黨這一時期也是為了拉攏一切可以拉攏的力量共同抗日,這一時期也是我們黨對于地主最溫情的時期,也是我們黨對于地主政策最不一樣的一個特殊時期。
四、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隨著解放戰爭的逐步開展,國內的主要矛盾也從民族矛盾變為了階級矛盾,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也從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這一時期我們還沒有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過由地主的私有變為了農民的私有。
五、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在總路線方面是一致的,在具體政策上又有一些調整。主要是在富農問題上,將解放戰爭時期征收富農多余土地和財產,改為保存富農經濟。這也是一個不同的地方,建國初期也是我們黨對于富農最溫情的時期,主要是這一時期首先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消滅地主,富農是我們拉攏的對象;其次發展富農經濟有利于國民經濟的恢復,因此這一時期我們黨對于富農采取保存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興國土地法對井岡山土地法的一個原則性糾如下:
1、《井岡山土地法》解決了土地的沒收與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經銷;土地稅的征收和使用等問題。但因受當時“左”傾思想的影響,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進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自己,農民只有使用權;三是禁止土地買賣;
2、《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較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改變了幾千年來地主剝削農民的封建土地關系,從法律上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它不僅指導了湘贛邊界的土地革命斗爭,而且為以后中國共產黨領導進行偉大的土地革命斗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八條 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興國工農兵代表會議政府所有,分給無田地及少田地農民耕種使用;
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經工農兵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
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有兩個,一是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是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的比不能勞動的多分土地一倍。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別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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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齊晴茹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