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拆遷補償標準政策,江蘇金壇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一、江蘇金壇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拆遷江蘇金壇農村的房屋,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具體的補償數額結合以下規定確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
一、江蘇金壇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江蘇金壇農村的房屋,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具體的補償數額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征收農村地區的土地,土地補償費需要支付給誰?
1、征收農村地區的土地,土地補償費需要支付給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
(2)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2、經批準占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1)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2)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三、被拆遷的房屋已經裝修,可以獲得裝修補償嗎?
1、被拆遷的房屋已經裝修,可以獲得裝修補償。
被拆遷房屋已經內裝修的,由拆遷人按下列辦法補償:
(1)住宅房屋裝修后使用2年以內(含本數,下同)的,按裝修費的60%補償;使用2年以上3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50%補償;使用3年以上5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30%補償;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補償;裝修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
(2)非住宅房屋裝修后使用1年以內(含本數,下同)的,按裝修費的50%補償;使用1年以上2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40%補償;使用2年以上3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30%補償;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3)裝修時間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裝修工程項目許可單》記載的日期或者參照裝修發票記載的日期確定;裝修材料費以購買材料的原始正式發票為核算依據;裝修價值也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4)裝修費=材料費,加上人工費(或者材料費乘以30%)
2、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補償:
(1)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職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最低工資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為準)。其中,過渡期18個月以下(含本數,下同)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補償10個月;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每逾期1個月,補償1個月。
(2)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通知回遷。
由于拆遷方需要在被拆遷方搬遷之前,就支付拆遷補償金,故此江蘇金壇農村拆遷補償標準,也需要在被拆遷方搬遷之前就制定。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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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光藝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