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有明文規定嗎,想要合理補償卻沒爭取下來征地拆遷中,這六大權利你用過嗎,一、知情權經歷過征地拆遷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時候征收方會發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決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開相關征收文件的情形。
一、知情權
經歷過征地拆遷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時候征收方會發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決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開相關征收文件的情形。
老百姓是在征收中是最直接的利害關系人,當然,也有權利知道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
我們都知道,一個合法的征地拆必須要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和公告程序。如果不公開相關信息,其實是侵犯了我們老百姓的知情權。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下需要公開的文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料、征收補償方案論證結果及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等文件。
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用地批復(或征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材料等文件。
二、聽證權
對于這項權利,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很少有去組織聽證的。其實無論是征收決定公告還是征地補償標準是直接關乎老百姓的利益,聽證權的組織,就是為大家爭取利益、發表意見提供了保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而征收方確是知法違法。
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無論是房屋或者養殖場等建筑物拆遷,都是需要通過評估公司評估。關于這個評估公司的選定,往往會存在征收方來指定一家評估公司來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針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要知道的是,評估機構的選擇并不是一方能夠決定的,哪怕是我們老百姓也要和征收方協商,因為你如果自己選擇了評估公司評估后,征收方也不會認可這個結果,你也會白白花費冤枉錢。
四、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很多老百姓有一個誤區,看到征收方發布了一個補償方案的文件,就覺得補償就是這樣的,是不可改變的。以至于征收方說多少補償,就是多少補償,說你只能安置,你就不能要貨幣。
在征地拆遷案件實際操作中,律師是通過以打促談的形式,從而獲得與征收方談判的機會,也就是說對于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都是“談”出來,并不是征收方單方面說了算。老百姓是有這個權利去和征收方協商。
城市房屋我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而農村房屋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劃地重建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五、復議權和訴訟權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后,才想到請律師,殊不知,已經晚了。對于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大家一定要記清,這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權利。
老百姓最常見文書就是征收決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般來說,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超過60日的除外。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
有征地拆遷的地方就有違法強拆的行為,征收方脅迫家人逼簽、找社會人員入家逼簽又或者是半夜偷拆,再膽大的就是光天化日下進行違法強拆。對于老百姓來說,輕點就是人身和財產有些損失,嚴重點的話可能就是條人命。
對于違法強拆,律師都會說千萬不要去阻止,你一旦去阻止,迎接你的只會是征收方利用一切手段將你送進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這些年,隨著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收。
被征收了土地的農民會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今年開始,這個貨幣補償的標準將更高。
2018年實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新政,改變了征地補償的方式,提高了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那么問題來了。
眼看著補償標準提高,有些人為了多拿補償動起了歪心思。
比如,增加地上附作物,開墾荒地等等。
在明在此提醒農民朋友,以下四種情況下的征地拆遷將沒有補償。
第一種情形:在耕地上違規修建建筑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耕地上不準修建廠房等建筑物。
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須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審批通過,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后,才能修建。
如果沒有審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遷時將不予補償該地上附作物。
第二種情形:在違規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
農村里建房,要先申請宅基地,得到審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許可證,然后才能建房子。
但實際上,農村里有很多農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屬于私自建房。
理論上,這類房子應該被當違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遷,也自然得不到補償。
第三種情形:土地上沒有經濟價值的附作物
農村征地拆遷補償一般是分為征收土地補償、土地附作物補償等。
關于土地附作物補償,通常是根據附作物的經濟價值來決定補償的費用。
如果你的房屋已經倒塌,土地是荒廢的,這屬于失去經濟價值的附作物,將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補償。
第四種情形:未經批準開墾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的,需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才能夠確定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如果你沒有經過批準,擅自開墾了一片荒地,即使種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臨征收時,你也不會獲得補償。
這部分土地將被無償征收。
征地拆遷需要進行民意調查,論證,聽證會等程序,在制定出內容后還會公布收集意見,在實施后還可以通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保障征地拆遷中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
1.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做宣傳、解釋工作。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拆遷補償再出新規
●有關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條列
●拆遷有關補償規定
●拆遷補償優惠政策
●拆遷補償合理嗎
●拆遷補償新政
●拆遷補償中的貓膩
●拆遷補償相關規定
●拆遷補償細則
●先搬遷后補償違法
●先搬遷后補償違法
●搬遷先給錢還是先拆房子
●拆遷是先搬好還是后搬好
●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依據
●動遷先搬家再打錢
●先補償后搬遷是全部拿到后搬嗎
●先補償后搬遷怎么界定
●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拆遷是先搬家還是先給錢
●國家明文規定拆遷補償,2021年拆遷房屋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拆遷補償明文規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范圍和原則: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有明文規定嗎,有關拆遷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董浩涵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