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財政支出規定,搬遷補償款項會計處理中的一些特殊問題,1.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和損失的范圍財企[2005]123號文件對于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開支的范圍采取列舉的方式。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可從搬遷補償款中核銷的費用開支
1.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和損失的范圍財企[2005]123號文件對于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開支的范圍采取列舉的方式。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可從搬遷補償款中核銷的費用開支主要包括兩種類型:(1)間接核銷,指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的清理損失。這些資產應當首先按照常規的固定資產清理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對于清理結束后的凈損益不是計入營業外收支,而是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因此需要注意:在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間接法部分時,這部分固定資產清理損益不包含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和“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失”兩個項目內。(2)直接核銷,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搬遷中所滅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原賬面價值,二是因與搬遷直接相關的一些費用性支出,例如可搬遷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支出,以及安置職工的支出等。對于所滅失的土地使用權,視同國家提前收回,故其攤余價值應當作為損失,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對于可搬遷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支出,從理論上說應當將這些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裝、運輸、調試支出及其所對應的累計折舊分別從原值和累計折舊中轉銷,再將本次新發生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和調試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但因為這種操作比較復雜,實際上多數采用簡化的處理方法。如果除了財企[2005]123號文件中所列舉的損失和費用以外,被搬遷企業還發生了其他直接與搬遷相關的費用和損失,例如搬遷期間的停工損失等,則這些費用和損失應如何處理?對此,我們的觀點是:財企[2005]123號文件中未列舉的費用和損失,只要是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與當前的搬遷活動直接相關,如果不進行當前的搬遷活動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應該可以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2.搬遷已經開始但尚未收到搬遷補償款項時的處理有時政府的搬遷補償款到位比較晚,在實際到位時企業已經開始實施搬遷,并已發生了可以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的損失和費用。對此問題的處理,我們的意見是:(1)在收到政府關于確定搬遷補償款金額的批文之前,因為能否收到補償,以及補償的金額都不能確定,因此不能將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賬,而應當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2)在政府關于搬遷補償款金額的批文(應以書面文件為證)收到后、搬遷補償款實際收到之前發生的與本次搬遷直接相關的費用和損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確的關于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的規定,因而可以合理預期將會按照該批文的規定收到搬遷補償款的,則可以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暫掛(但掛賬金額不應超出可收到的補償款金額),待收到補償款后與“專項應付款”對沖。如果雖然政府批文明確了應收取的搬遷補償款金額,但未明確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則應當結合過去的經驗合理估計將來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確定可收到補償款項,且補償款項足以彌補這些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的,也可以將這些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暫掛處理,但應考慮是否有必要對這些掛賬的費用計提壞賬準備。(3)為穩健起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將尚未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預計入賬。前述(2)關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費用和損失掛賬的處理方法,不應追溯到收到批文前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就是說不能將收到批文前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從損益中轉出而重新計入其他應收款。這是因為:對于補償款項能否收到,以及補償款金額的估計,都應當基于資產負債表日所能獲得的信息。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前發生費用和損失,期后獲得批文的情形,由于當初費用和損失發生時尚無法估計收到補償款的可能性及其金額,所以不能根據期后發生的事實對原先已作賬務處理的費用和損失進行追溯調整。3.收到搬遷補償款項在現金流量表上的列示從理論上說,搬遷補償款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對舊資產清理和報廢損失以及因搬遷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和損失的補償,二是因新資產的購建成本高于原資產,而對所增加的成本給予的補助。在現金流量表上,前者屬于投資活動性質,而后者屬于籌資活動性質,因此理論上應當分解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和“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兩個項目反映。但是,由于補償款收到時整個搬遷過程尚未結束,難以對搬遷補償款在投資和籌資活動之間按照可靠的標準進行估計和劃分,因此通常采用簡化處理方法,即全部作為“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處理。4.新舊規定的銜接處理財企[2005]123號文件明確自下發之日(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對于該文件有無追溯既往的效力這一問題,文件并未作出規定。對此我們的理解是:財企[2005]123號文件不適用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已收到補償款,且在業務和賬務處理兩方面均已處理完畢的企業搬遷。這是因為:從財政部發布的有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的文件的慣例來看,凡是標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類的文件,對于發布日前已完成的交易基本上都沒有追溯的效力,最典型的例子是當初的財會[2001]64號文和“問題解答二”中關于股權投資貸差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而且財企[2005]123號文件所規范的是企業的財務處理而不是會計處理,規范財務處理的文件尚無追溯調整的先例。
一、福州企業拆遷賠償標準
企業搬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搬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二是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三是搬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四是基于搬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搬遷獎勵費等。
法律分析:第一,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M集團收到因政府規劃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所以,2016年度M集團將收到的拆遷款按進度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相關規定。
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在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對于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按照拆遷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企業完成拆遷之后,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第二,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對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遷補助用于補償當年及以后產生的費用支出,不對企業的凈利潤產生影響。
此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風險評估階段考慮對M集團業績承諾可能存在舞弊的影響。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實質性程序的過程中,將對業績承諾的影響分析考慮記錄于底稿中,并運用重要性原則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導致集團合并層面產生了錯報。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判斷上述事項屬于錯報,則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的相關要求,針對相關錯報與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錯報。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 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 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 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 則進行處理。
第一,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M集團收到因政府規劃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所以,2016年度M集團將收到的拆遷款按進度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相關規定。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在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對于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按照拆遷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企業完成拆遷之后,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第二,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對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遷補助用于補償當年及以后產生的費用支出,不對企業的凈利潤產生影響。此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風險評估階段考慮對M集團業績承諾可能存在舞弊的影響。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實質性程序的過程中,將對業績承諾的影響分析考慮記錄于底稿中,并運用重要性原則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導致集團合并層面產生了錯報。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判斷上述事項屬于錯報,則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的相關要求,針對相關錯報與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錯報。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拓展資料:對搬遷補償款賬務處理的規范,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隨著越來越多企業的拆遷與補償,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疑問。那么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處理等等。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三、相關稅務的問題1、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如果尚未收到**,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問題。(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①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二)不屬于政府攤派。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據此,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綜上所述,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要根據國家規定,注意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在符合一定條件和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補償費支出
●拆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政府拆遷補償收入
●拆遷補償款項
●拆遷補償款支付方式
●拆遷補償款使用范圍
●政府拆遷補償款如何入賬
●拆遷款補貼標準
●拆遷補償費用明細
●拆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
●拆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
●拆遷補償款涉稅問題
●拆遷補償款稅收政策
●拆遷補償款稅收優惠
●拆遷補償款應交什么稅
●拆遷補償收入是否繳納所得稅
●拆遷補償款的稅率
●拆遷補償款的稅收
●拆遷補償款涉及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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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依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