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拆遷新疆補償規定,違法拆除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的房屋應當按市場價值予以賠償,1 違法建筑一般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但從民法典的“私法”角度來看,并不能因其違反城鄉規劃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在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
1.違法建筑一般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但從民法典的“私法”角度來看,并不能因其違反城鄉規劃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在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其為違法建筑之前,更不能徑行否定其合法性。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必然給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害,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2.推定未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房屋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標準予以賠償,體現了司法對產權的保護精神和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懲罰。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權利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正的救濟。
案件索引
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行初3號(2020年5月30日)
二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31行終27號(2020年11月28日)
申請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新行申18號(2021年1月29日)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江某龍。
1991年始,江某龍居住在喀什市某路某橋區域(原某預制廠)河灘地旁。1996年8月23日,喀什市第一建筑公司(甲方)與江某龍(乙方)簽訂《土地使用租賃合同》,將某預制廠西邊的34.6畝地租給江某龍使用,租期從199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2019年8月7日,喀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喀什城管局)認為江某龍在上述地段建設的1524.9平方米建設物,未辦理任何手續,屬于違法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作出違建通字2019第0807號《違法建筑通知書》,并于當日向江某龍送達,通知其限期拆除。2019年8月13日,喀什城管局拆除該區域內江某龍自建房屋400平方米。8月15日,喀什城管局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四條等規定,作出201906號《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對江某龍擬作出限期3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并告知擬處罰人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可以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8月17日,江某龍向喀什城管局提交聽證申請書。江某龍認為喀什城管局拆除其400平方米房屋的行為違法,并對其造成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判令賠償損失605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喀什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批復》,喀什城管局為喀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集中行使具體職權。一、喀什城管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違建通字2019第0807號《違法建筑通知書》,從內容看,該行為屬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處罰程序。但喀什城管局在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前,沒有履行處罰前的告知程序,在江某龍提出聽證的申請后亦未進行聽證。且喀什城管局在庭審中未提交證據原件,不符合書證的要求。綜上,喀什城管局強制拆除江某龍房屋的行為違法。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案涉1524.9平方米建筑物屬未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本應拆除,并不屬于合法權益,江某龍要求喀什城管局對拆除的其中400平方米涉案房屋進行賠償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因違法強拆而對存放于房屋內物品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喀什城管局未能提供已將屋內物品搬離的相關證據,故對江某龍要求喀什城管局賠償房屋內物品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一、確認喀什城管局強制拆除江某龍房屋的行為違法;二、喀什城管局向江某龍賠償房屋內物品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三、駁回江某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江某龍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認為,一、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有違法建筑的認定權,喀什城管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就涉案房屋是否違法已向規劃部門征求意見。喀什城管局僅以《違法建筑通知書》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喀什城管局強制拆除江某龍400平方米自建房屋,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也未以書面形式催告,其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二、新疆喀什噶爾河流域管理局出具《證明》證實江某龍經其同意在案涉區域進行防洪,填坑、平地、種樹、開挖魚池、建住宅房、修雞舍鴨棚等。按照信賴保護原則,江某龍的正當信賴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喀什城管局違法拆除其房屋應當予以賠償。對于賠償數額,因喀什城管局對被拆除房屋為磚混結構沒有異議,且該房屋為自建房,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產價格波動,加之賠償數額不能低于當時的補償數額,酌定價格為1500元/m2。江某龍訴請涉案房屋補償價格1500元/m2,合計為60萬元符合喀什市經濟規律和市場價值規律的價格。遂依法判決:一、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01行初3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二、喀什城管局賠償江某龍房屋損失600000元。
喀什城管局對上述判決不服,向新疆高院申請再審。新疆高院認為,一、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江某龍涉案房屋前,喀什城管局或其他具有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并未對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筑作出相關決定。在此情形下,喀什城管局徑行拆除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二、由于喀什城管局拆除江某龍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喀什城管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出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考慮到涉案房屋已經滅失無法評估,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產價格波動情況,依據賠償數額不低于補償數額的原則,酌定涉案房屋價值為1500元/平方米并無不當。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房屋時對屋內物品既未進行清點,亦未予以妥善安置,江某龍主張屋內損失為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圍,原審法院依據江某龍的主張認定屋內損失為5000元,亦并無不妥。新疆高院裁定駁回喀什城管局的再審申請。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的建筑物的性質問題以及違法強拆上述建筑引發的行政賠償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從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和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罰性兩方面確定行政賠償的原則和數額。
一、違法建筑物的界定及認定機構、程序
1.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沒有明確的概念,學界對違法建筑物的概念也并不統一,但普遍認為,違法建筑物在客觀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表現為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者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定建設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許可證的規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要準確適用法律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必須仔細斟酌上述法律的適用范圍、針對對象以及賦予不同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為具有認定、處罰的職權,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為規劃的編制、監督實施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審批單位,具有對建筑物是否違反規劃、是否構成違法進行認定的職權。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程序對違法建筑物進行調查、處罰,但并不具有認定建筑物是否違法的職權。各行政機關應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相互配合、依法行使職權。
3.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屬于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會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造成不可恢復的嚴重后果,必須嚴格遵循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及行政強制法規定,對涉嫌違法建筑,首先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對其是否屬于違反城鄉規劃且應當拆除的情形作出認定;其次,對符合法定拆除情形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由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再次,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拆除的,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將公告與催告相結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第四,當事人逾期仍拒不拆除的,方可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的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權利人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違法建筑一般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但從民法典等“私法”角度來看,并不能因其違反城鄉規劃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在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其為違法建筑之前,更不能徑行否定其合法性。
首先,建造房屋屬于事實行為,雖然未取得建設規劃審批手續,建造人可能不能通過行政登記取得該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權,但不影響建造人因建造而原始取得對房屋占有、使用的權益,建造人對房屋事實上的占有是民法典所保護的物權利益,禁止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任何人對其“占有”進行侵害,以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財產秩序的穩定性。其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依行政管理法以及行政組織法規定行政,即,行政機關既要依法定職權行政,還要依法定程序行政。未經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即強制拆除房屋,其程序違法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超越法定職權。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執法機關不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在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筑,構成超越職權;二是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上述認定、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法定程序,未對建筑的性質進行認定,或者未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或者未經過催告程序、未保障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徑行拆除涉嫌違法建筑,均構成違反法定程序。同時,因為涉嫌違法的建筑的性質未經認定,強制拆除行為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支持,實體上亦缺乏事實依據。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必然給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害,房屋建造人或實際占有人依法享有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以上就是未經有權機關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的房屋被違法拆除,權利人應當獲得賠償的私法及公法法律依據。
三、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的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拆除,賠償標準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拆除房屋違反建設規劃相關法律規定,自始違法,既不能成為合法建筑,當事人也不能通過行政登記等取得合法的所有權,強制拆除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定程序,但對房屋的違法性質并不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應當按照拆除違法建筑的補償標準,僅對建筑材料、屋內物品等損失予以補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未經有權機關認定不能徑行否認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性,為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同時也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罰,應當推定被拆除房屋為合法建筑,按照市場價值予以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1.未經有權機關認定,即表示房屋的性質完全未經法定程序認定,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其沒有建設規劃相關手續在賠償標準方面否定其合法性,如果按照違法建筑的賠償標準僅對建筑材料進行賠償,實質上變相地認定了被拆除房屋違法;2.主張被拆除房屋為違法建筑物,并按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標準進行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可能構成再次違法;3.遏制公權、保護私權是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要求。推定未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房屋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價值予以賠償,體現了司法保護產權的精神和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懲罰。
因違法強制拆除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權利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由于房屋已被拆除,房屋的價值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于本案被拆除房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賠償請求,結合房屋的結構、面積、地理位置以及當地市場價值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損失,確定賠償金額,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正的救濟。
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的房屋,應當按合法建筑的市場價值予以賠償,體現了對當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依法行政中“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理念。
上訴人(原審被告):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一號。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治理違法建設協調監察大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株天政辦發[2015]30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立治違大隊,為天元區政府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全區職位工作。(二)負責下達全年防違、控違、拆違目標任務。(三)負責接受國土、規劃部門的委托組織對違法建設的認定工作。(四)負責聯合城管監察、國土、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對違法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是什么行政行為
1、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是行政強制措施。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制拆遷的程序怎么走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法律分析:這四種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響建筑物和主體結構的安全。 如果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將影響建筑物的結構的安全性。 或者整體拆除建筑物將影響相鄰建筑物和主體結構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拆除違章建筑。 2.憑借當前的技術條件無法拆除的。 由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據現有的拆除的技術不能拆除的違章建筑物,可以不拆除。 3.拆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拆除后,一些違章建筑物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拆除后可能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違章建筑物可以不被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不是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為: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可以看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不具有制裁性,不屬于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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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子潔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