錚鋒律師團原創|淺議我國刑事合規制度的沿革與創新,編者注:在司法實踐中,涉案企業進行刑事合規的結果不必然不起訴,故本文中“涉企刑事合規”指涉及企業的刑事案件中的合規整改。一、企業合規與涉企刑事合規在我國的發展沿革(一)企業合規制度的起源企業
編者注:在司法實踐中,涉案企業進行刑事合規的結果不必然不起訴,故本文中“涉企刑事合規”指涉及企業的刑事案件中的合規整改。一、企業合規與涉企刑事合規在我國的發展沿革
(一)企業合規制度的起源企業合規,是企業通過優化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建設合規文化,應對合規風險的管理體系[1]。當前學術界對于合規最早的起源存在爭議,一種說法認為合規最早起源于1887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州際商業法》,其中關于行業自律與企業自我監管的規定,是現代企業合規的雛形[2]。另一種說法認為,合規來源于20世紀30年代國際金融危機出現,使得各大銀行進行合規管理,此時明確提出“合規”一詞[3]。但無論如何,在此之后的一段時間內,企業合規計劃主要運用于金融和反壟斷領域,尚未與刑事掛鉤。20世紀70年代后,以“水門事件”為導火索,1977年美國頒布《反海外腐敗法》為標志,這是企業合規首次擴展到反腐敗等刑事領域。1991年,美國量刑委員會在《聯邦量刑指南》中增加第八章《美國組織量刑指南》,首次將企業合規納入刑事責任制度,這是現代刑事合規制度的建立標志[4]。(二)我國企業合規的發展歷程企業合規來自于美國,對我國來說是一套企業治理與司法制度的“舶來品”。1992年,國家審計署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的實施方案》中首次引入了“合規”概念,這是我國企業合規的起源。近年來,以中興合規事件為首的我國企業合規問題屢屢出現,我國自2015年開始逐步重視企業合規,主要表現為合規制度的試點與推行和國家層面規范性文件的密集出臺。2015年和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先后出臺《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規范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若干意見》。2017年12月29日,中國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發布GB/T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2018年11月2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2018年12月26日,外交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正式發布《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2022年9月1日,《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頒布,并于10月1日正式實施。上述一系列合規指導性文件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的企業合規有了綱領性的制度設計。(三)涉企刑事合規在我國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涉企刑事合規是企業合規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具體體現。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上海浦東、金山,江蘇張家港,山東郯城,廣東深圳南山、寶安等6家基層檢察院為試點,開展“企業犯罪相對不訴適用機制改革”,這是涉企刑事合規在我國正式建立的標志。2021年4月8日,最高檢下發《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啟動第二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試點范圍擴大至61個市級院381個基層院,涉及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十個省市。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同日,最高檢發布首批共4件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202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兩個配套規定,為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規范有序運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2021年12月,最高檢發布第二批共6件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同月組建了國家層面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庫,積極推進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全國工商聯專門召開會議,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4月19日,全國工商聯、最高檢等九部委發布《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2022年7月21日,2023年1月16日,最高檢分別發布第三、四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筆者認為,雖然以全國各地檢察機關為主導的涉企刑事合規取得了富有成效的成果,但總體來說,當前我國的涉企刑事合規制度尚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現有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位階對比法律、司法解釋等相對較低,國家機關層面僅以辦法或指導意見的文件形式進行規定。除此之外,我國引入企業合規概念仍不夠長久,而涉企刑事合規更是剛剛啟動全面試點,合規的理論尤其是涉企刑事合規的法律理論基礎還不充分,立法支撐尚不完善。
二、筆者在承辦涉企刑事合規案件中的感受與思考
筆者正在辦理的某省涉及上市公司的刑事案件中,涉案企業實際上符合啟動刑事合規的條件,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時,案件管轄地的檢察機關暫未成功開展涉企刑事合規試點,筆者曾多次向檢察院遞交《企業合規整改申請書》,希望檢察院能夠參照其他省市涉企刑事合規改革的試點單位,對企業開展刑事合規整改,但均未獲同意。后該案被檢察院移送起訴至法院。而隨著涉企刑事合規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逐步鋪開,涉案企業管轄地的檢察機關已經逐步開展涉企刑事合規試點工作。此時案件已經在審判階段,筆者遂希望法院能夠將案件退回檢察院,以便涉案企業能夠開展刑事合規,或由法院會同檢察院一起開展刑事合規,給企業一線生機。但法院最終以沒有相關制度等理由拒絕了筆者的申請,之后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具體到筆者辦理的該案,涉案企業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在某行業中處于全國龍頭地位,擁有了行業領先的設備和技術,為當地貢獻了相當大的納稅和就業崗位。在案件發生后,在刑事和經營的雙重打擊之下,企業一度陷入困境,后經大幅裁員等措施才轉危為安,但整體實力也大不如前。事實上,涉案的企業人員已認罪認罰,涉案企業也已經退繳上億元人民幣,企業完全符合進行刑事合規的條件。但審查起訴階段時當地檢察院還未開展涉企刑事合規試點工作,而錯過了時機。在起訴到法院后,又因全國尚無法院階段開展刑事合規的案例,而不被允許?,F法院已經組織開庭,案件等待判決。筆者認為,類似的情況在全國肯定不少,在企業合規整改的推廣進程中,像上述處于審判階段的涉案企業,具備啟動刑事合規的條件,僅因案件所處階段不符而無法啟動,這讓人倍感惋惜。筆者認為,啟動企業合規與案件所處階段關系其實并不大,希望隨著涉企刑事合規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改革的不斷推進,這種困境能夠被解決。
三、刑事合規在全國各地的進一步改革——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啟動刑事合規的情況已出現
(一)全國審判階段適用刑事合規第一案從公開新聞獲悉,我國法院階段涉企刑事合規第一宗案件,系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法院辦理的某污染環境案[5]。2022年3月15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A公司是一家經營食品類金屬外包裝加工的企業,在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裝有涂料殘液的廢包裝桶出售給他人非法處置。A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500余噸,違法所得160余萬元。案發后,A公司進行了合規整改。2022年2月15日下午,上虞區法院召開企業合規整改評審會暨判前社會效果評估會,與會專家一致認為,A公司合規整改措施取得了較好成效。最終法院根據合規整改情況等因素,對A公司及涉案人員酌情減輕處罰。(二)全國其他城市關于審判階段適用刑事合規整改的案例2021年5月,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人民法院受理某案,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被羈押,公司多個項目停滯,不少員工失業。2021年10月,該公司向法院和檢察院遞交了《提請開展刑事合規監督考察的申請書》。谷城法院調查后確定該公司符合刑事合規的適用條件。2022年3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對該企業啟動合規監管,谷城法院同時裁定中止審理。2個月的考察期內,谷城法院聯合檢察院、第三方組織多次到該公司實地監督考察,并對第三方組織進行全流程監督。最終,該公司有效完成了合規整改項目。谷城法院依法判決對肖某、陳某免予刑事處罰。之后,谷城法院與檢察院會簽了《關于企業合規案件審理相關工作的意見》。2023年4月9日,人民法院報第一版刊載了這一案例。2022年9月14日,深圳市檢察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文章,介紹組織污油水走私系列案的10家涉案企業召開線上企業合規建設驗收聽證會。該同一批系列案中,因分兩批移送審查起訴,前后時間相距較遠。開展合規時,部分涉案企業已經處于審判階段。考慮到走私犯罪模式雷同,深圳市檢察院對處于審判階段的兩家涉案企業與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其他八家涉案企業一起啟動企業合規。該次污油水走私系列案的辦理,創造了深圳檢察機關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以來首次在審判階段啟動刑事合規的先例。2022年10月,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該案中,某針織公司與他人密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認證抵扣。2022年7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發現該公司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便與諸暨法院積極溝通,確定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該公司進行合規整改。三個月后,第三方組織向諸暨法院提交《合規考察報告》,證實涉案企業已完成合規化管理。諸暨法院經審查后認定,該公司通過合規考核,最終在量刑上給予了減輕。
四、隨著原最高檢檢察長張軍調任最高法,筆者預測刑事合規制度將會在法院的審判階段迎來全新改革(一)張軍院長就任后大力推進法院參與涉企刑事合規2023年3月1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張軍同志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的張軍同志在任期間曾提出、試點并推行“企業犯罪相對不訴適用機制改革”。隨著張軍同志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法院新聞渠道關于企業合規的新聞顯著增加。2023年3月23日,履新不久的張軍院長在全國法院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同檢察機關共同做好涉案企業合規改革[6]。2023年3月28日,張軍院長在北京海淀法院調研時強調,商事、刑事涉企合規改革,不只是檢察機關的事,法院也要參與發揮作用[7]。2023年4月8日,《人民法院報》網站連續刊登了4起與“企業合規”相關的新聞,分別是“浙江諸暨:合規改革助企業涅槃重生”、“審判階段涉企合規改革,湖北破冰”、“依法能動履職助力涉案企業健康發展 遼寧高院聯合省檢察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務實精準助力民營企業發展”[8]。(二)各省高院與省檢如雨后春筍般相繼以各種形式,對審判階段涉企刑事合規工作的具體開展作出規定2023年4月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聯席會議,原則通過了兩院《關于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了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合規案件辦理中的銜接程序。2023年4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規范涉案企業合規案件辦理,并全文向社會公布。《紀要》共10條規定,對審判階段企業合規工作的具體開展作出規定,對于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合規評估驗收的案件,可以在審判階段繼續開展合規整改工作;對于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綜合考慮決定是否同意開展,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組織開展合規整改工作。2023年4月1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于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的辦法(試行)》,在法院系統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并在該《辦法》中規定,全省各級法院對檢察機關根據企業認罪認罰和合規整改情況,提出的緩免或從輕處罰量刑建議,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且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完成的,一般應當采納。2023年4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聯席會議上表示,將合力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建立協作機制。202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全區法院印發《做實“公正與效率”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穩預期司法機制(試行)》,要求建立涉案民營企業“合規性”整改審查機制,引導民營企業進行合規改革。筆者認為,上述各省出臺的這些文件,在當地明確規定了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啟動或參與涉企刑事合規,對于涉企刑事合規的制度改革和創新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三)筆者的預測和建議筆者預測,隨著張軍院長任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加速了全國各地法院、檢察院在開展涉企刑事合規中不斷推進制度改革、不斷推陳出新,法院、檢察院的涉企刑事合規聯動將會更加密切。符合條件的涉企刑事合規工作,將會進一步開展,全國各地的法院、檢察院也會在刑事合規制度改革的浪潮下,不斷探索構建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標準,最終形成在法院階段適用涉企刑事合規的全國性局面?;谙惹稗k理涉企刑事合規案件中的過往經歷,筆者在此建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相關部門能夠聯合發布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規范性文件,向全國各地法院、檢察院明確審判階段適用涉企刑事合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助力全國涉企刑事合規改革的推動,進而幫助更多的企業完成合規整改,實現企業治理和社會法治的有機統一,促進企業合法經營,保障中國經濟健康發展。
作者:文昱、盧翰
參考文獻、書籍、新聞源:[1]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研究指導組:《涉案企業合規辦案手冊》,中國檢察出版社2022年出版。[2]萬方:《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及啟示》,《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2期。[3]李曉明:《合規概念的泛化及新概念的確立:組織合規》,載《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4]陳瑞華:《企業合規制度的三個維度——比較法視野下的分析》,《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3期。[5]上虞法院,以司法之力助推企業合規建設丨上虞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案,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135460,2022-03-15/2023-04-14[6]中國法院網,講政治顧大局 促公正提效率 重自律強隊伍,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208671.shtml,2023-03-23/2023-04-14[7]中國法院網,調研第一站——海淀法院,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215916.shtml,2023-03-28/2023-04-14[8]人民法院報,浙江諸暨:合規改革助企業涅槃重生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4/08/content_227347.htm?div=-1,2023-04-08/2023-04-14
法律分析:一 做刑事合規的主體是企業,一般指國企包含央企和私企。二 做刑事合規原因是主要是預防企業高管們的刑事風險。中國刑法下對單位犯罪科處刑罰是采取雙罰制,單位科處罰金和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科處刑罰,通俗講就是企業罰錢后“老板”還得坐牢,罰錢不要緊,坐牢很可怕。三 做刑事合規的方法,簡單講就是通過專業人士 主要是律師和法務官 對企業從生到死各個階段進行刑事風險的診斷從而實施防控措施。四 做刑事合規的結果是“治未病,治欲病”。杜絕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風險,降低或者防控已經出現的刑事風險。而“治已病”其實是屬于刑事辯護的范疇。五 做刑事合規的目的,就是為企業家開疆拓土保駕,為企業長青護航。君不見近年來高發的企業家犯罪現象,各類企業家鋃鐺入獄不在少數,更有甚者將胡潤富豪榜戲稱為“殺豬榜”。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布的《企業家腐敗犯罪報告》和《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里面有詳細的數據詳盡的展現民營企業高管和國有企業高管高頻犯罪以及橫向縱向各種因素作為參考因素的犯罪分析,這里不再細致展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事合規試點
●刑事合規概念
●刑事合規體系建設
●刑事合規試點城市
●刑事合規業務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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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規概念
●刑事合規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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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錚鋒律師團原創|淺議我國刑事合規制度的沿革與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