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法律主觀:搶劫罪中有結果加重犯。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的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搶劫行為,由于發生了更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
搶劫罪中有結果加重犯。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的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搶劫行為,由于發生了更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八種情形加重處罰的就屬于結果加重犯或情節加重犯。這八種加重法定刑的情節分別是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謂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二、結果加重犯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行為歸責
1、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在歸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2、加重處罰的法定刑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
法律分析: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有: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量刑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對象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司法解釋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未遂的情形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是什么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對象為什么包括其他人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量刑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論文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口訣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搶劫罪結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