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參與政治權利包括,法律主觀: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3、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我國公民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有平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國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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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我國公民參與政治權利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