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后調解還要開庭嗎,法律主觀:勞動仲裁開庭前能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時間一般是仲裁庭下達裁決之前。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就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仲裁開庭前能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時間一般是仲裁庭下達裁決之前。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就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分析:不是。勞動仲裁開庭前,勞動者需要帶上勞動仲裁申請書、所有的證據原件、身份證和開庭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請律師的話,可以請相關專業人士,根據該案件的具體案情寫一份詳細的庭審過程。庭審前,依據勞動者一方的證據和用人單位可能提交的證據、用人單位的可能的答辯思路,以及勞動仲裁委審理該類型案件時的思路,寫一份詳細的庭審過程情況材料,包括所有的庭審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開庭會問以下內容:
1、勞動仲裁申請書相關內容;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勞動糾紛證明;
4、身份證明;
5、上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得交納一定的仲裁費用辦理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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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仲裁庭后調解還要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