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工洗車怎么處罰,一、擅自使用童工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一般來說年滿18周歲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查驗勞動者
一、擅自使用童工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般來說年滿18周歲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查驗勞動者是否年滿16周歲,否則可能會因使用童工而被罰。禁止使用童工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我國也明確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勞動者。《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童工受傷的該怎么辦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于童工范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系范疇的概念,不應適用于無效勞動關系,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系。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
合同無效不等于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
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雇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系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三、雇傭童工的含義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雇傭童工(16周歲以下),童工無罪,招用單位應按未成年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童工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前款規定發給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雇傭童工處罰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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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雇傭童工洗車怎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