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事務,由哪個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以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為原則。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合伙人可以協商選擇具體的事務執行方式:
1、由全體合伙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2、由1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具體執行。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負責全部合伙事務的執行。
3、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沒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4、由數名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法律分析: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取得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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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合伙企業的事務,由哪個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