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懷孕后公司增加工作量是違法的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能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勞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勞動時間內應有休息時間。體力勞動強度根據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實地測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能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勞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勞動時間內應有休息時間。體力勞動強度根據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實地測量和計算。
法律分析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國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83)中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就越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25,為Ⅲ級;大于25,為Ⅳ級。若需了解某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地測量和計算。
拓展延伸
孕婦在懷孕期間是否享有特殊工作保護權益?
孕婦在懷孕期間享有特殊工作保護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雇主在雇傭孕婦時應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確保孕婦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在懷孕期間,孕婦有權要求合理的工作安排,如減少工作時間、提供適當的休息和飲食安排等。此外,孕婦也有權利免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如果雇主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孕婦的工作量,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孕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尋求法律保護。因此,雇主應該尊重孕婦的權益,確保她們在懷孕期間得到合理的工作保護和關懷。
結語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孕婦在懷孕期間享有特殊工作保護權益。雇主應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確保孕婦的健康和安全。孕婦有權要求合理的工作安排,如減少工作時間、提供適當的休息和飲食。雇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增加孕婦的工作量,以免構成違法行為。孕婦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尋求法律保護。雇主應尊重孕婦的權益,確保她們在懷孕期間得到合理的工作保護和關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女職工懷孕期間工作量翻倍違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工作量翻倍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對于懷孕的女職工,應該減輕勞動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如何推行女工生育保險
我國目前對生育保險的推行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法律分析:孕婦加班是不合法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在孕期是需要休假的,公司增加工作量是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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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孕婦懷孕后公司增加工作量是違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