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內地地區是否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離婚案件管轄權的原則是,離婚訴訟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則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對方在當地有常住地,則應到對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訴訟,一方也可以選擇在自己常
夫妻離婚案件管轄權的原則是,離婚訴訟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則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對方在當地有常住地,則應到對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訴訟,一方也可以選擇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分析
可以,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方在當地有常住地的,應該到對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訴訟,一方有的也可以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拓展延伸
跨地區離婚手續:我國內地地區與外地辦理的規定與限制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我國內地地區的居民可以選擇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然而,在跨地區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注意一些規定和限制。首先,根據不同地區的法律法規,可能存在一些差異和限制。有些地區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而有些地區則允許在其他地方辦理。其次,辦理跨地區離婚手續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證明文件,如戶口遷移證明、居住證明等。此外,還需要了解各地的具體辦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因此,在決定跨地區辦理離婚手續前,建議咨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或律師,以確保依法辦理手續,避免出現問題。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辦理跨地區離婚手續需注意法律差異和限制。需提供特定證明文件,如戶口遷移證明、居住證明等。建議咨詢當地婚姻登記機構或律師,確保依法辦理手續,避免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分為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其中協議離婚明確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因而嚴格意義上來說,協議離婚不能異地辦理離婚手續的。
訴訟離婚的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其實允許夫妻在異地離婚。具體就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異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如果是你們雙方協議離婚的,可以到你們雙方中任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或者到原婚姻登記處辦理。如果你們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離開住所地未超過一年的,你可以到對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超過一年,你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你們雙方都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一年的,你可以到對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如果該房產是你們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購買方個人的財產,在你們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該房產是你們雙方個人在婚前購買的,那么該房產在婚后所產生的部分也屬于個人的財產,與對方無關,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B、如果你們雙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產,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該房產,那么另外一方無權追回該房產。
C、如果你們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你們購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父母在為你們購買時明確表示是贈送給你們雙方的,那么就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D、如果你們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參與了還貸,那么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補償。
E、婚后你們雙方如果用共同財產購買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離婚后該房產屬于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F、如果你們是在婚后購買該房產,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登記在哪方名下,均可以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對半分,除非你們雙方有不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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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頭條-我國內地地區是否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