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法院違法強拆怎么辦?,對于法院違法強拆怎么辦,對于法院違法強拆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被司法強拆后,房屋已經被拆除的,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對于法院違法強拆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被司法強拆后,房屋已經被拆除的,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強制拆遷的主體是誰?
1、強制拆遷的授權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權主體,并不是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法院也無權執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為“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3、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優勢
(1)其一基層法院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為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國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建本身即是土地、規劃、城管等部門的份內職責。
(3)拆除違法建筑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是重大嚴肅的執法活動。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實體上程序上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要周密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1.法院不管的只是“涉及違反城鄉規劃”的違建,但對規定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強制執行裁定仍由法院作出。
2.所謂法院不管的只是強制拆除行為,法院仍應依法對違建的認定、處置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3.法院不管的是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若當事人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法院仍應依法審查。
當事人一定要理性、冷靜,對自己房屋的真實情況作出準確、客觀的判斷。若真是私搭亂建、侵占公共資源,則要審時度勢及時自行處置。否則一旦行政強拆費用還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一、確認強拆行為怎么獲得賠償?
1.先向賠償主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
2.遞交賠償申請書,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當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且被征收人收到強拆違法判決書后,首先要向有關部門提交一份賠償申請書。這份賠償申請書里應當要包括:
房屋的損失;
2.宅基地院內的土地補償;
3.附屬物的損失;
4.室內物品的損失;
5.裝飾裝潢損失(吊頂、地板、門窗、墻紙、墻磚、吊燈、馬桶、灶臺等);
6.地上附著物損失(禽舍、水井、地坪、院墻、院內花草樹木、空調、水電表移裝、鋁合金)等,同時還要有搬遷費、過渡費、獎勵費等。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申請書應當要載明被征收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違建遭強拆可以得到賠償。賠償的部分包括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的成本以及因為發強拆而造成的損失,被強拆的違建房可以認定為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強制拆除并不需要給付賠償金。違章建筑有哪些情形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行政強制拆遷的流程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1、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在強拆違建時不需要經過法院即可進行強拆。
2、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不論是何種強拆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由法定的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即為違法。合法建筑的強拆按照司法強拆的程序進行,即必須經過法院準予執行強拆之后,才能進行強拆。針對違法建筑的強拆的決定權利則在行政機關,換句話說,針對違法建筑的強拆無需經過法院。
3、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強拆為例,司法強拆應當遵循以下程序: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訴訟;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征收人不搬遷;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拆;四、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法院執行。
一、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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