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常見的筆錄陷阱 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2023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法律科普,盤點常見的筆錄陷阱 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2023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法律科普
法律分析: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做筆錄時警察拿走手機要干嗎,警察做筆錄有權看手機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時間:2020年11月23日09:00 辦案事由:確認筆錄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盤點常見的筆錄陷阱 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2023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法律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