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認定原則,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法律分析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分配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拓展延伸
民事訴訟中證據的鑒定標準與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中,證據的鑒定標準與適用范圍是確保案件公正、合法處理的關鍵。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判例,對提供的證據進行鑒定。鑒定標準包括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證據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同時,鑒定范圍涵蓋各種證據形式,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以及相關的鑒定程序和專業機構的參與。通過明確的鑒定標準和適用范圍,法院能夠準確評估證據的價值和可信度,為公正、公平的判決提供依據。
結語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分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的鑒定標準和適用范圍是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關鍵,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判例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評估。通過明確的鑒定標準和適用范圍,法院能夠準確評估證據的價值和可信度,為公正、公平的判決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從理論上劃分民事證據分類如下:
一、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是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
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直接證據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
3、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5、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向導;可以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三、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派生證據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原則:
1、客觀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2、關聯性。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四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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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