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解讀: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解讀】本條是關于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也稱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有利于傳喚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如果被告敗訴,還有利于執行;同時,還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在其戶籍遷出后,遷人異地之前,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其住所地。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明確列舉了幾種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的訴訟:
(1)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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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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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