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元包庇案——為幫助犯罪的人獲得從輕處罰故意作假證明的認定,入庫編號2023-04-1-298-002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鍵詞刑事包庇罪偽證罪作假證明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間,陳某以重復報假賬的方式分四次
入庫編號
2023-04-1-298-00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關鍵詞
刑事包庇罪偽證罪作假證明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間,陳某以重復報假賬的方式分四次詐騙昆山陽羊服裝有限公司共計187492元,后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元在法院審理陳某詐騙案過程中,為幫助陳某獲得從輕處罰,偽造了一份加蓋昆山陽羊服裝有限公司印章且用以證明陳某詐騙數額多算了7.1萬余元的“情況說明”,并提交給法院。2018年4月26日,法院以陳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在審判陳某詐騙一案時,未采信被告人王某元提交的“情況說明”。
昆山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元明知陳某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元犯包庇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根據在案證據,被告人王某元主觀上具有做假證明包庇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制作虛假的書面證明意圖包庇陳某的行為,故對被告人王某元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合全案案情,被告人王某元的犯罪情節較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元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元犯包庇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元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作假證明包庇的最常見表現形式是幫助犯罪分子開脫罪責,但是作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減輕罪責,同樣侵害了包庇罪所保護的法益即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追訴活動,屬于包庇罪的應有之義。本案被告人向法院提供的假“情況說明”,盡管不屬于證明犯罪人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假證明,但是其故意以此混淆視聽,可能誤導法院作出錯誤判斷,從而讓被犯罪人獲得較大的從寬處罰并逃避應有的較重刑事責任,其行為危害性與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具有同質性,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綜合考慮被告人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被法院及時發現,假“情況說明”亦未被法院采納,沒有造成法院對陳某錯誤裁判的實際后果,犯罪情節較輕,最終判決被告人構成包庇罪,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要旨
1.作假證明包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既包括幫助犯罪分子開脫罪責的行為,也包括幫助犯罪分子獲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減輕罪責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是掩蓋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掩蓋犯罪分子的行蹤;可以是掩蓋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掩蓋部分犯罪事實;可以是掩蓋定罪事實,也可以是掩蓋量刑事實。在作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減輕罪責的情形下,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或者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等虛假證明,可能會誤導司法機關作出較輕的刑罰,從而使犯罪分子逃脫應當承擔的較重刑罰。
2.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減輕罪責,故意提供虛假的從寬處罰情節證明,給司法機關查明案情設置障礙,可能誤導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既嚴重干擾和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危害性很大,亦應依法予以嚴懲。
3.包庇罪中作假證明的目的也應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如果作假證明的目的是讓犯罪的人得到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如假立功、假自首,則應當以偽證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
一審: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蘇0583刑初1684號刑事判決(2020年12月24日)
(刑三庭)
王某,男,30歲和胡某通奸,后來被胡某的丈夫周某發現,胡某為了讓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著時將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傷心欲絕.王某不讓胡某哭了,讓胡某拿一根繩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殺的假象.請問王某犯了何罪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復:你好,根據你說的情況,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下:客體要件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這是該罪區別與其他罪名的最本質的特征。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行為。在你說的情況中,王某將周某勒死的行為,就是一種殺人行為。主主體必須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報復殺人、奸情殺人、義憤殺人、流氓殺人等。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有一定的意義。結合王某的行為來分析,王某與胡某通奸,并在事情敗露后將周某殺死,其即有殺人的故意也有殺人的行為和結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能夠輕易的實施殺人的行為,首先要明確胡某是否有殺人的動機,胡某看到王某正在實施殺人行為,王某仍然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完成了殺人行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結果的。應當認為胡某也具有殺人故意,其行為間接導致了周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條件,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如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是為了讓王某逃跑,而發現王某故意殺人的動機后,未再進行幫忙的,則不應當認為其有殺人動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以上為本欄目編輯人員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分析:在我國很多職業都需要進行資格的考試,以取得相應的職稱,職稱考試的試題屬于比較機密的,不允許非法出售和提供,特別是高考的試題,更是屬于國家的機密,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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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王某元包庇案——為幫助犯罪的人獲得從輕處罰故意作假證明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