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兩邊房屋拆遷有補償嗎2025,因河道整治要拆遷,征收方說房屋是違建無補償合理嗎,因河道整治導致房屋需要拆遷,若征收方聲稱房屋為違建而不予補償,這一做法是否合理需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關于違建房屋的認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因河道整治導致房屋需要拆遷,若征收方聲稱房屋為違建而不予補償,這一做法是否合理需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一、關于違建房屋的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只有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才應給予補償。因此,若房屋確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征收方不予補償的做法是合理的。
二、關于補償的法律規定
然而,即使房屋位于河道邊,也不意味著它自動成為違建。是否違建需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認定。若房屋被錯誤地認定為違建,被征收人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合理的補償。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方應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表明,對于合法建筑,征收方必須提供全面的補償。
三、被征收人的權益保護
在面對房屋拆遷時,被征收人應提前向拆遷方或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咨詢補償標準,并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如果對補償方案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或裁決。若認為拆遷行為存在非法性,還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因河道整治拆遷房屋時,是否給予補償應根據房屋的合法性來判斷。被征收人應了解自己的權益,并在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違法建筑進行拆遷是沒有補償的,所以河道整治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有沒有補償要依據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屬于合法建筑的,沒有補償是不合理的。
因河道整治要拆遷,征收方說房屋是違建無補償合理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國家所有土地范圍】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因河道整治要拆遷征收方說房屋是違建無補償合理,但屬于合法建筑的無補償不合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處分處罰。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房屋拆遷時補償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征收
對房屋進行拆遷時,就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征收部門要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征收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政府征收違建房屋拆除有補償嗎
政府征收違建房屋拆除沒有補償。
拆除違建房屋是沒有補償的。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國家清理河道占地是有補償的。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農村修河堤占地補償規定如下:1、征用農村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照該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六倍來計算;2、征用農村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來計算;3、征用農村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及其它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來計算;4、征用農村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外再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農村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占地補償方式:1、按年補償。農戶按年領取補貼款,每年每畝800元,一直補貼到二輪土地承包結束為止;2、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以“誰的耕地被占、補償就給誰”的原則,一次全部發給農戶;3、享受紅利補償。補貼款將投入當地旅游開發、農業生態項目等,村民以持股的方式入股享受分紅補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因河道整治要拆遷,征收方說房屋是違建無補償合理嗎
對于違法建筑進行拆遷是沒有補償的,所以河道整治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有沒有補償要依據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屬于合法建筑的,沒有補償是不合理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違法建筑怎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確立了建筑物權,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應不再一律是違章建筑,將一定程度上規范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對“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準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筑的唯一標準。既然是這種理解,有一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么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違反了《建筑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國務院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的,因為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筑,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筑。
第三,對違章建筑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法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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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桂爽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