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拆遷補償糾紛案例吉林省2025,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124:關于居住權消滅的相關裁判規則3條,《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法條變遷說明 居住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最早產生于古羅馬的婚姻家庭關系中,作為人役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法條變遷說明
居住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最早產生于古羅馬的婚姻家庭關系中,作為人役權的一種形式,其產生與當時羅馬社會家庭狀況及概括繼承制有密切聯系,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該制度的設立初衷,是解決家庭成員的居住和供養。《民法典》物權編將居住權確定為一項法定用益物權,有效兼顧商品房購買的穩定性和房屋租賃的靈活性,是一項住房領域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成果,對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居住權制度設計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生性。本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法信· 裁判規則
1.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女方對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權期限,現期限屆滿,女方應騰退房屋——王愛斌與林佩霞居住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并約定了女方對該房屋的居住權期限至子女參加工作,現子女均已參加工作,居住權期限已經屆滿,居住權消滅條件已經成就,故女方依法應當將房屋騰退給男方。
案號:(2021)吉0602民初1971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2.居住權期限屆滿后,居住權消滅,居住權人應按時搬出房屋——閆保平、閆保平等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無權處分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將所有權人莊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給權利人居住使用。后經村委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該調解協議約定,居住權人自調解之日起兩年內仍有居住的權利,期滿按時搬出,房屋重新歸房屋所有人管理使用。兩年期限屆滿后,居住權人未按時搬出房屋,構成違約,房屋所有權人為維護自身權利收回房屋并無不當。
案號:(2021)陜0304民初725號
審理法院: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
3.因房屋拆遷,居住權人無房可住,現所有權人應在獲得的貨幣補償范圍內給付居住權人一定的住房補貼——廖燦碧、龍有林、龍玉芳等居住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在其丈夫去世之前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其丈夫為權利人在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權利人取得了該拆遷房屋的居住權。因房屋拆遷,權利人無房可住,現所有權人應在獲得的貨幣補償范圍內給付權利人一定的住房補貼。
案號:(2021)川1322民初34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觀點
1.居住權消滅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居住權消滅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居住權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權合同中約定居住權期限,居住權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例如,住宅所有權人給未成年人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約定居住權至居住權人成年時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居住權人成年時,居住權即消滅。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居住權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約定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因期限屆滿消滅的,居住權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二是居住權人死亡。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由約定居住權期限,如果沒有約定,居住權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
根據本條的規定,居住權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將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居住權信息注銷。(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56-557頁。)
2.在住宅滅失或被征收的情況下,居住權歸于消滅,此時所有權人是否仍對原居住權人負有特定義務
于住宅滅失的情形,有觀點認為,基于我國國情,有必要規定居住權如果獲得第三人的賠償和保險,居住權人可以獲得一定賠償。“因房屋滅失,所有權人獲得賠償金的,應當給予居住權人適當的補償,但居住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房屋滅失的除外。”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當區分居住權是有償還是無償設立兩種情形。在商業投資領域等有償設立居住權的情形下,因客觀原因導致住宅滅失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居住權人可以不再支付剩余期限內應當支付的居住權價款。已經支付的,可以請求返還。此時,不發生所有權人以所獲得賠償金向居住權人賠償的事宜。而在無償設立的情況下,因居住權人并未支付對價,故居住權消滅的,原則上不發生賠償或補償。但應當考慮的是,當所有權人因住宅滅失獲得了足額賠償,則該賠償必定是針對其所有權“圓滿”狀態的賠償,而實際上所有權人在住宅設立居住權后享有的是“虛有權”,前者價值顯著高于后者。故在此情形中,所有權人應當就該部分差價給予原居住權人以適當補償。特別是在遺囑設立居住權情形下,遺囑人以住宅分別為不同子女設立所有權和居住權,以實現財產利益的合理分配。如果住宅滅失后繼承房屋所有權一方獲得充分賠償而居住權人卻無任何補償,則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圖。相應的,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未得到充分受償,則強制其給予居住權人部分補償顯然有違公平。總而言之,房屋滅失后居住權人是否應當得到補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確立規則。
于房屋被征收的情形,則情況有所不同。《民法典》第327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由此,房屋所有權人、居住權人均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請求補償。但居住權人如何獲得補償,則可以有兩種路徑選擇:第一,由國家對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分別予以補償。這樣固然有利于對居住權人利益的保護,但需要補償主體事先區分所征收的房屋是否已設定居住權,精準辨識居住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利益。在涉及成百上千戶居民的規模化征收工作中,這樣的做法難免會顯著降低征收工作效率,提高征收工作成本。第二,居住權人的利益包含于房屋所有權的整體利益中,在征收補償階段沒有必要區分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的利益。故居住人應得的補償款,可以由房屋所有權人統一領取后,再由居住權人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此種模式,可以維持現有的征收補償制度,且易于適應有償和無償設立居住權等不同情形。例如,房屋所有權人以幫扶為目的,為方便居住權人就近工作而無償為其設立居住權。由于居住權人系基于房屋所有權人好意無償取得居住權,故在居住權因房屋征收消滅后,其不應再從房屋補償款中分配利益。于此情形下,如果由征收補償主體判斷是否應當補償居住權人并不現實,而交由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處理則更為妥當。以上兩種路徑如何選擇,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法信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法律主觀: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主要有:1、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享有居住權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是不被允許的。3、居住權可以通過書面合同設定,但以登記為權利設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遺囑設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居住人有權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滿足生活居住需求。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能用于居住目的,不可轉讓或繼承。居住權的設定是無償的,可以設定為終生,但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即消滅。居住權享有物權效力,租賃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權屬于人役權
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于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
3、專屬性
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4、無償性
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奴隸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5、居住權的設定方式
二、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結語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規定,賦予居住人在合同約定下對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權。作為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居住權主要用于居住目的,并可排除他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居住權的設定是無償的,旨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和其他特定需求。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終生。然而,居住權期滿或居住權人死亡后,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居住權享有物權效力,租賃等債權關系無法干涉居住權人的權利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一、民法典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一、民法典中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二、房屋產權法律法規的產權來源
要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
其實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
那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
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由于抵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在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歸來已有。
●房屋租賃合同拆遷補償糾紛案例吉林省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條款
●租賃合同拆遷補償條款
●租賃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租賃住房拆遷補償
●租賃合同約定拆遷補償
●租賃拆遷賠償
●房屋租賃 拆遷
●房屋租賃關于拆遷方面合同
●房屋租賃拆遷條款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條款,租賃合同約定拆遷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吳成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