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沒談成2025,我們村拆遷,拆遷辦為什么一直不找我談,"因為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
"因為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載明:
“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中載明:
“嚴肅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
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村鎮建設中嚴格貫徹落實<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載明:
“嚴禁大拆大建、強拆強建,防止對農村傳統文化、鄉土風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風貌的破壞”。"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
法律分析: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判決拆遷違法,對方沒有經過同意,也沒有相應的催告期就強拆是違法的。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可以,農村房屋應征收需要被拆遷的,村民如果不同意征收部門的補償方案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并給與被征收人相應的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拆遷不想拆可以向拆遷方表達不想拆的意思。但是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應當予以配合。對于居民不想拆遷的情況,政府是有可能進行強制執行的,但居民可以向拆遷部門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并表達相關訴求,以求獲得最大化的補償。絕對不能通過阻攔拆遷等方式,來拒絕拆遷。可以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征遷人和被征遷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這里,法律并沒有賦予征遷人停止征遷的權利,在補償談不攏的情況下,只能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征收土地或者拆遷房屋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著無論是征遷人還是被征遷人,征遷均具有強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個人意志為轉移。隨意停止征遷顯然違反了征遷的強制性。征遷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征遷的實施意味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表現。一味拖延征遷或者違法停止征遷顯然系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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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拆遷又遲遲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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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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