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歸政府哪個部門2025,拆遷安置歸哪個部門管,拆遷安置工作主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
拆遷安置工作主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門負責。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包括拆遷安置的相關工作。
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這意味著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協同工作。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這也強調了政府在拆遷安置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
綜上所述,拆遷安置工作主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并可能涉及到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工作。被拆遷人如有相關問題或疑慮,可以向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咨詢或尋求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的可以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政府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訴訟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賠償不合理的實際原因及矛盾糾紛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通常,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一般來講,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一、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該條規定了征收行為的實施機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以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規定了監督與指導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中各個部門的職責的法律規定。
二、違法強拆養雞場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遷問題找哪個部門1、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具體可以找以下部門:(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2)人民政府。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二、在拆遷期間私拆他人房屋違法嗎在拆遷期間私拆他人房屋一般是違法行為,具體如下: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屬于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2、如果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拆遷辦隸屬于建設局,是建設局的直屬機構。是一種臨時的特設機構,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
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
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申請人可以申請對房屋進行查封,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賣變賣。
一、法院可以查封拍賣的房子嗎?
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查封拍賣。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二、抵押房能否被執行
抵押房能被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別人設置抵押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執行房產,抵押人在抵押時對此應當是明知的,所以可以被強制執行。而且法律也并沒有只有一套已經抵押的房產不能執行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三、怎么對撫養費進行強制執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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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補償款歸誰,房屋拆遷歸哪個部門管理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時銘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