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分配糾紛案由2025,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案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案由主要涉及到拆遷補償協議的履行和補償款的分配問題。一、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會簽訂補償協議,約定補
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案由主要涉及到拆遷補償協議的履行和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一、拆遷補償協議糾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會簽訂補償協議,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如果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因此,如果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是由于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補償義務引起的,那么案由可以確定為“拆遷補償協議糾紛”。
二、共有物分割糾紛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多人共有,且共有人之間對拆遷補償款的分割存在爭議,那么此時的案由可以確定為“共有物分割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涉及到共有人之間對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比例、方式等問題產生的爭議。
三、侵權糾紛
在某些情況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可能涉及到侵權行為。例如,如果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領取并占用了拆遷補償款,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對其他共有人財產權的侵害。此時,案由可以確定為“侵權糾紛”。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案由可能包括拆遷補償協議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以及侵權糾紛等。具體案由需要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法律關系進行判斷和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綜上所述,對于商鋪的拆遷,應該在維權技巧當中保證自己不吃虧,所以拆遷協議一定要仔細的進行確認,而且對于拆遷補償也要堅持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方式,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因拆遷款的分配而產生的家庭內部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該糾紛是家庭之間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屬于民法調整,在糾紛無法自行解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起訴解決。當事人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
2、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交起訴狀;
3、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于最高法院規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項合同糾紛中的第83小項。
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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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冬安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