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公房拆遷補償標準2025,續:2022年本市涉房屋征收二審改判案例,潘律法苑普及法律知識 樹立法治理念定期原創或授權轉載法律相關短文歡迎各位關注業務咨詢請添加文末微信號《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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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續上篇
12104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居非兼用私房。
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即證照持有人、實際居住產權人分得征收補償款210余萬元;二審法院考慮非居獎勵補貼來源、房屋實際居住情況及各方居住需求后,改判上訴人分得征收補償款320余萬元。
12247號案件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兄弟兩人及其家庭成員。
考慮到戶籍人口因素,一審法院將三套安置住房中的兩套分予了弟弟家庭;二審法院則重點考慮系爭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情況及對安置房屋的居住需求,改判將三套安置住房中的兩套分予了實際居住的哥哥家庭。
1233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子。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父母離婚后約定在上訴人的撫養權變更后上訴人與其母申請廉租房并遷出系爭房屋,嗣后雙方亦依約履行,故上訴人不應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判決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因母親再婚將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當時其尚未成年,之后在系爭房屋生活至成年,并于2015年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搬離系爭房屋,且其他處未享受過福利性住房,目前仍在外租房居住,故其應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遂改判上訴人分得系爭房屋補償款65萬元。
2518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上訴人為承租人,被上訴人為其侄子。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雖系公房承租人但其曾受配他處公房。系爭房屋來源于祖輩,上訴人變更登記為承租人之后,系爭房屋對外出租,租金收益由兩個家庭均等享有。”判決當事人雙方均分了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被上訴人非系爭房屋同住人,僅憑共同出租房屋、均分租金的事實難以直接得出雙方對系爭房屋的相應權利曾有約定的結論。”遂據此改判上訴人即承租人獲全部征收補償利益。
2530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都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并據此酌情分配了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在系爭房屋內以報出生的形式登記戶口且從未遷出,實際居住至結婚,并一直掌控該房屋直至征收,其在本市他處未享受過福利性住房,故其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可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并據此改判上訴人獲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利益。
4513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私房,由權利人兩人共同共有。
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分得近一半征收補償款即135萬元;二審法院認為“房屋裝潢補償款、搬遷獎勵、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補貼、均衡實物安置補貼、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材料費補貼應歸于實際居住產權人即上訴人。”遂改判被上訴人分得征收補償款100萬元。
5566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上訴人為承租人,上訴人為其前妻。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權是被上訴人在婚前通過支付對價取得,雖然在婚后被征收,但是征收利益僅是婚前財產的轉化,其本質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涉案房屋雖然系出資購買所得,但性質仍然系公房,難以認定為婚前個人的財產,涉案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上訴人基于婚姻關系對被上訴人所獲得征收利益享有權利”,遂改判上訴人獲征收補償款65萬元。
5636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上訴人為承租人前妻。
一審法院認為“兩人離婚后所簽署過協議,其中明確系爭房屋為兩人居住的房屋,且約定“如借給別人,租金歸被上訴人所有”,可見承租人是認可離婚后被上訴人對系爭房屋仍有居住權”,遂判決被上訴人分得征收補償款115萬余元;二審法院則認為“從該協議內容無法直接得出承租人同意被上訴人在離婚后對系爭房屋仍享受居住權的意思表示”,遂改判被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項。
5836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系爭房屋來源無任何關聯,四人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曾在系爭房屋居住系屬承租人對四人從外地回滬無房居住的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四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判決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戶籍均在系爭房屋內,并均已居住一年以上,沒有證據證明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情況,均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有權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遂改判上訴人方獲征收補償款110余萬元。
6195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上訴人為承租人。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一家三口屬于知青、知青配偶及知青子女,故判決其三人分得征收補償款420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被上訴人作為知青配偶,其戶籍原屬外地,非經本市動員、分配去外省市人員,其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不是根據相關政策落戶,因其在戶籍遷入后未實際居住系爭房屋,故本院難以認定楊春蓮屬于共同居住人”,遂改判被上訴人兩人分得征收補償款320萬元。
6455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上訴人為承租人,被上訴人為其侄女。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被上訴人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的問題,被上訴人父母房屋拆遷時其是未成年人,故其不應認定為已經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判決其分得征收補償款150余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拆遷時尚未成年并不影響其作為獨立的安置人員享受安置利益”,遂改判被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
6783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之一,離婚后其名下無房,有遷入系爭房屋居住的權利,但因政策限制無法以投靠直系親屬名義直接遷入系爭房屋”,故判決被上訴人分得安置房屋一套;二審法院則認為“系爭房屋被征收時,被上訴人戶籍不在冊,且未實際居住,故本院難以認定其屬于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遂改判其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利益。
6925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戶口并非由系爭房屋遷往外地,回滬入戶事由為退休投靠女兒,且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不屬于除外的特殊情況,不符合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條件。”判決其不分得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系經本市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將戶口落戶在其女兒陳意靜的戶口所在地即系爭房屋,是依據相關戶籍政策。雖其戶口并非從系爭房屋遷出,但根據戶籍資料記載,其配偶戶口是從系爭房屋遷出至學校,之后直接從學校遷往外省市工作,故上訴人將戶口遷入系爭房屋不屬于幫助性質,即使未實際居住亦不影響其共同居住人資格的認定。”,遂改判上訴人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85萬元。
7795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已離婚且系爭房屋征收時申請過居困托底,其也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后因系爭房屋面積補償足以補償,故未在征收補償協議中顯示居困托底保障,根據上述情況,對被上訴人的居困補償應予以適當考慮。”判決其分得征收補償款47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被上訴人“曾獲得過他處福利性住房,且其戶口遷入后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其不能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遂改判其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利益。
8915號案例
系爭房屋為公房,被征收時承租人已離世。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受配了本市蒙自路房屋,但當時其系未成年人,居住利益附隨于其父母,不屬于“他處有房”的情形”,判決其分得征收補償款170余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受配安置房屋時,被上訴人雖未成年,但并不影響其作為獨立的安置人員享受安置利益,故其享受過拆遷安置,不符合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條件”,遂改判被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款項。
個案不同 事無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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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錄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某某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某某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6、焦某順訴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某梁、孟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土儲分中心與王某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裁決。2014年3月6日,房山區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某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為由,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某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某俊的訴訟請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定,王某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房山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征收補償的法律規則,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普陀區政府)作出普政房征決(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包括孫某興在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決定、選擇評估機構、送達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孫某興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征收補償方式,且因孫某興的原因,評估機構無法入戶調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評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區政府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向其送達。該補償決定明確了被征收房屋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數額,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及其他事項。孫某興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并結合前期調查的現場勘察結果,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位置、建筑結構、建筑年代等,并據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確定了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設施及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物)。因孫某興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故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此符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并未損害孫某興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了孫某興的訴訟請求。孫某興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后果應由被征收人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形,在孫某興拒絕評估機構入戶,導致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物無法評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對上述財物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在決定中載明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人民法院判決對這一做法予以認可。此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值得注意的是,以個案方式引導被征收人積極協助當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對向陽村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王某超等3人與征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11月19日,長春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2015年4月7日,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鑒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D級危險”房屋。同年4月23日,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九臺區住建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九臺區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王某超等3人對上述緊急避險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緊急避險決定無效、責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結果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緊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應按照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九臺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但同時駁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訴訟請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應當由征收部門進行補償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九臺區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于無人居住的房屋外墻,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征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序,應予撤銷。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對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張,不符合該區域的整體規劃。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行政執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征收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裁判要點
房屋征收是否獲得有關部門關于征收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批復,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前提要求。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作明。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作輝。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侯禮香。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黎,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黃作明、黃作輝、侯禮香(以下簡稱黃作明等3人)訴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興國縣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贛07行初200號行政判決:駁回黃作明等3人的訴訟請求。黃作明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贛行終46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作明等3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作明等3人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確認興國縣政府《關于東街、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興府字〔2017〕33號,以下簡稱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其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為:⒈被申請人在制作過程中未聽取被征收人意見、召集當事人聽證,直接頒布征收決定公告;在未作書面征收決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包庇被申請人,把征收決定公告視為征收決定缺乏事實根據。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征收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完整、不合法,然而原審法院錯誤認定和判決,包庇了被申請人的違法事實。⒊原審法院采納的是被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在認定事實時違背法律適用規則,與立法本意不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興國縣政府作出的33號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再審申請人黃作明等3人的原審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現根據黃作明等3人的申請再審理由和原審判決的證據材料,分述如下:
(一)關于規劃與計劃問題。《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本案中,《興國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國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興國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興國縣2017年東街、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用地的意見〉》《興國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興國縣2017年棚戶區改造地塊符合總體規劃的復函〉》系列發展規劃文件、興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興國縣人民代表大會《興國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興國縣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等證據材料表明,黃作明等3人主張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反《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問題。根據《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33號房屋征收決定是為了推進瀲江鎮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提升,且該項目已分批納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戶區改造計劃及2018年國家棚戶區改造計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黃作明等3人認為涉案項目系屬于商業開發性質,缺乏相關事實證據支持。
(三)關于社會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足額、專戶專用問題。《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本案中,興國縣房地產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經興國縣維穩辦審核同意備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興國縣支行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資金證明》表明,興國縣棚戶區改造房屋
房屋拆遷糾紛有二審,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一、房屋拆遷糾紛的二審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房屋拆遷糾紛存在哪些情形法院不能裁定強拆?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征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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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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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泰興市公房拆遷補償標準文件,泰興市房屋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彤彤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