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企業拆遷補償的規定2025,企業拆遷土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與企業協商,或是參照 國家賠償標準 一、(一) 征收土地補償 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深
與企業協商,或是參照 國家賠償標準 一、(一) 征收土地補償 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征地補償標準 。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 耕地占用稅 ,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遼寧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企業拆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拆遷資產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拆遷補償費用、拆遷獎勵費用。
一、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二、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
三、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四、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這部分的補償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在地域相同的情況下,停產停業損失也有可能不同,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哪些、如何計算,都是律師可以爭取的,彈性比較大,是企業拆遷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補償。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是參照市場價格。土地補償費用,根據高院幾個指導案例的相關判例決定的,收回未到期的國有土地的,對于用益物權的補償標準,可以參照國有土地周邊類似國有土地的市場價格。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分為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土地補償費一般是歸土地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村集體。安置補助費要根據土地的用地性質來確定,比如,有的是集體企業改制過來的,有的是純租賃的集體土地,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方式確定。評估是征收前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被征收拆遷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在相關法律中被明確規定為:(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費不得低于周邊同類房地產價格。其大概可以分為商業性質或辦公性質或宿舍性質幾種類型,如屬商業性質,參照周邊同類商業地產市場價格。寫字樓參照周邊寫字樓市場價格,如為住宿,參照周邊住宅房地產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租賃企業拆遷時,如果還在租賃期內,那可拿到補償費。
2.在補償搬遷費時,如果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已有約定,約定優先。
3.沒有約定的,那拆遷費歸承租人所有。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有以下項目:搬遷補助費;提前搬遷獎;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添置物品的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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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嘉宇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